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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执勤制度15篇

    发布时间:2023-11-08 10: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值班执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值班执勤制度15篇,供大家参考。

    值班执勤制度15篇

    值班执勤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章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章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值班执勤制度篇2

    第一条 总台及各楼层值班小姐,统称总办文员。

    第二条 总办文员上班须着工作装、化淡装。

    第三条 总办文员要按以下程序工作:8:15到公司,穿工作服,检查打卡机,挂领导值班牌,开空调机(夏天);8:20,站立迎侯员工上班,主动递送卡片;8:30收卡。由公司派车接送上班的员工,因堵车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不能准时上班的,不以迟到论,但要注明原因。

    第四条 总办文员对待员工或其他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对来找高层领导的客人,要问清事先有无预约,并主动通知被找领导;客人到领导办公室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杯。

    第五条 各楼层的文员,应视本楼层的具体情况,参照总台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文员要保持会议室的整洁,早晚各检查一次。会议室开会时,应事先做好清洁工作,并主动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倒茶水。会议结束后,立即清理会议室。

    第六条 值班文员应推迟30分钟下班,各楼层文员下班前应先关好空调整机并检查各办公室,发现里面没有人时,应锁门关灯,做到人离灯灭。如有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加班时,要告知其离开时通知总台。当天值班的总台文员,亦应在员工下班后巡逻楼层,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总办文员违反本制度或其他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理,屡教不改的,扣除当月奖金直至给予辞退处理。

    值班执勤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值班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值班组织形式)

    市、区(县)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市、区(县)应急办人员担任,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

    (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以专职值班为主;

    (三)政府机关其他部门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轮流担任。

    第六条(值班安排)

    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由本级应急办负责安排。政府机关各部门值班室值班工作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安排。值班表每月至少编排一次,经应急办(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假日值班)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

    (一)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

    (二)提前一周,由下级政府总值班室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

    (三)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要轮流到岗带班;

    (四)各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协调机构值班室在节假日最后一日下午5时前,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

    第八条(值班记录)

    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值班交接)

    搞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

    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二条(检查指导)

    各级政府机关要定期组织值班工作检查。

    上级值班部门负责对下级值班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

    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值班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物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报告形式)

    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报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区、县应急办)和政府部门值班室1小时内以口头形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凡本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件,均列为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跟踪反馈)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值班室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综合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政府职能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告综合情况,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重者处理情况及教训等。

    第四章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基础建设)

    值班室须配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有线无线电话、800兆数字集群电话等先进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软件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值班室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制订细则)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本市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试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值班执勤制度篇4

    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学校教师值班制度。

    学校教师值班由学校值班领导和学校值班教师组成,值班领导由学校领导担任,行政值班员由学校教师担任。

    (一)学校行政值班领导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总体工作及运行情况;

    2、组织指挥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

    3、负责检查学校各片值班落实执行情况;

    (二)学校教师值班职责

    1 学校教师值班时间;( 7:10—18:00)

    2 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值班记录)

    3 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内报告,并做出合理有效的 应急处置工作;

    4 放学后,督促检查学生全部离校,各班是否上锁。最后值班教师锁大门,方能离校。

    5 任课教师应在上课前30分钟到校。

    6 对于擅离职守的教师和值班人员要做出相应的处罚。

    值班执勤制度篇5

    1、实行门卫、教师、中层领导三结合值班制度。

    2、值班教师按时到岗位,有特殊情况提前做好协调请假手续。

    3、值班时间不擅离岗位,不做私活。

    4、填写好值班记录,并收发好书刊杂志及上级来涵,有事及时通知校领导及当事人。

    5、定时巡视校园,发现危险或其它突发事宜及处理并通报校领导做进一步解决。

    6、加强进出校门检查,来客进门履行登记手续,不准外人随便进出。

    7、做好校园门前三包工作。

    8、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或119。

    值班执勤制度篇6

    一、值班分值中班和值夜班

    1、值中班时间:每日上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2、值夜班时间: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止;

    3、值班时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及接待业主(住户)的报修、投诉,协调、调度各部门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4、值班视同正常上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

    5、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问题要及时解决,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6、如有事不能值班,须事先向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人员顶班,自行调班,也须向办公室告知,未批准前,不允许私自调班,否则,一切职责和后果概由顶班者承担;

    7、值班时,应将值班期间处理的问题及未能处理的问题,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二、交接班

    (一)、接班:接班人应提前5分钟到达客服中心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1、接班人员清点值班用品,如:值班记录本、笔、手电筒、被褥等;

    2、认真查阅上班值班记录,询问上班工作完成状况;

    3、发现异常及不明白的地方,及时要求交班人员做出解释,并做好记录;

    4、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值班记录上签名,并开始值班。

    (二)、交班: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10分钟将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椅子、被褥等)。

    1、检查当班值班记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如实填写当班状况;

    2、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说明状况;

    3、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

    4、一般状况下,交班人员应将本班所发生的未能解决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签字。

    值班执勤制度篇7

    为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实现机关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机关值班制度。

    一、值班安排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履行值班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机关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综合科负责,每月1号前公布机关值班具体安排。

    二、值班要求

    (1)白天值班

    正常工作日值班由综合科承担,不再安排机关其他人员;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值班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值班表。

    节假日白班值班时间:

    夏季:8:00————20:00(中午、下午按要求做好交接班)。

    冬季:8:00————19:00

    (2)晚上值班

    值班时间:20:00—————次日早8:00(冬季19:00—————次日早8:00),具体值班要求见《行政服务中心机房值班管理制度》。

    三、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值班期间接听电话,处理有关事务,做到上传下达。

    2、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同时监督检查保安、保洁到岗工作情况。

    3、负责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有关工作业务。

    4、值班人员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5、值班安排实行每月一公布,值班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值班执勤制度篇8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现制订本校值班制度如下:

    一、值班类型和职责

    1、(中层以上干部)总值班:代表学校处理值班时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和协调其他各类值班人员开展工作。负责检查教职工出勤情况。

    2、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值班:主要监督学生卫生、红领巾佩戴和纪律情况。

    3、门卫室值班:负责检查处理治安、消防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4、电工值班:负责巡回检查电器、电路情况。及时排除供电故障,保证生活、工作的正常用电。

    二、值班要求:

    1、各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必须事先请假,以便安排好替班人员。

    2、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对于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当时无法处理的,要落实好应急措施,第二天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值班执勤制度篇9

    1、安全值班包括节假日值班、双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学校行课期间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2、安全值班由学校行政领导带头,安全员或指定护校人员共同值班。

    3、安全值班包括对校园进行安全巡逻、财产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对花园花草树木的养护、地质灾害的监测、防火防盗等工作。

    4、行政值班领导要负责处理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

    5、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值班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便做应急处理。

    7、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当天值班情况记录。

    8、凡因在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值班执勤制度篇10

    第一条 总台及各楼层值班小姐,统称总办文员。

    第二条 总办文员上班须着工作装、化淡装。

    第三条 总办文员要按以下程序工作:8:15到公司,穿工作服,检查打卡机,挂领导值班牌,开空调机(夏天);8:20,站立迎侯员工上班,主动递送卡片;8:30收卡。由公司派车接送上班的员工,因堵车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不能准时上班的,不以迟到论,但要注明原因。

    第四条 总办文员对待员工或其他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对来找高层领导的客人,要问清事先有无预约,并主动通知被找领导;客人到领导办公室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杯。

    第五条 各楼层的文员,应视本楼层的具体情况,参照总台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文员要保持会议室的整洁,早晚各检查一次。会议室开会时,应事先做好清洁工作,并主动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倒茶水。会议结束后,立即清理会议室。

    第六条 值班文员应推迟30分钟下班,各楼层文员下班前应先关好空调整机并检查各办公室,发现里面没有人时,应锁门关灯,做到人离灯灭。如有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加班时,要告知其离开时通知总台。当天值班的总台文员,亦应在员工下班后巡逻楼层,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总办文员违反本制度或其他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理,屡教不改的,扣除当月奖金直至给予辞退处理。

    值班执勤制度篇11

    1、实行门卫、教师、中层领导三结合值班制度。

    2、值班教师按时到岗位,有特殊情况提前做好协调请假手续。

    3、值班时间不擅离岗位,不做私活。

    4、填写好值班记录,并收发好书刊杂志及上级来涵,有事及时通知校领导及当事人。

    5、定时巡视校园,发现危险或其它突发事宜及处理并通报校领导做进一步解决。

    6、加强进出校门检查,来客进门履行登记手续,不准外人随便进出。

    7、做好校园门前三包工作。

    8、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或119。

    值班执勤制度篇12

    一)办公室值班管理制度

    1、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2、对办公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3、必须礼貌受理来自各方的电话,重要事情的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受话人。

    4、当接到其他部门报来的事故(事件)电话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5、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部门办公室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值班电话不得外借。

    6、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

    7、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需要交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二)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 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6、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值班执勤制度篇13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二)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五)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华。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六)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七)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八)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值班执勤制度篇14

    为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实现机关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机关值班制度。

    一、值班安排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履行值班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机关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综合科负责,每月1号前公布机关值班具体安排。

    二、值班要求

    (1)白天值班

    正常工作日值班由综合科承担,不再安排机关其他人员;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值班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值班表。

    节假日白班值班时间:

    夏季:8:00————20:00(中午、下午按要求做好交接班)。

    冬季:8:00————19:00

    (2)晚上值班

    值班时间:20:00—————次日早8:00(冬季19:00—————次日早8:00),具体值班要求见《行政服务中心机房值班管理制度》。

    三、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值班期间接听电话,处理有关事务,做到上传下达。

    2、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同时监督检查保安、保洁到岗工作情况。

    3、负责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有关工作业务。

    4、值班人员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5、值班安排实行每月一公布,值班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值班执勤制度篇15

    一)办公室值班管理制度

    1、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2、对办公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3、必须礼貌受理来自各方的电话,重要事情的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受话人。

    4、当接到其他部门报来的事故(事件)电话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5、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部门办公室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值班电话不得外借。

    6、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

    7、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需要交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二)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 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6、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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