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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调查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17: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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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调查报告3篇

    篇一: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调查报告

    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

      分

     校

      专

     业

      年

     级

      年

      季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0000 年

     00 月 00 日

     被调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调查报告评语

     成绩

     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的调查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不仅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虐待。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已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在此,我运用自己所学习过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有的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

     (二)、危害家庭幸福,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危害家庭幸福,最后直至离婚。

     (三)、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阻碍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抑郁、压抑,当她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极端了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也是和不和睦的家庭,缺少家庭温暖有关。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不同的家庭,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都不一定相同,但是整体看来,家庭暴力的存在往往都有一些共同的原因。我们在分析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时,应当充分了解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一)、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二)、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另外,在社会资产不断得到积累的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再津津乐道地谈论省吃减用,而把享受当作一种时尚。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这些年,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着不断的开放起来,社会上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大街小巷歌舞厅随处可见,娱乐业空前的火爆,好象被压抑了许多年的人性终于得到了释放。可在某些娱乐场所就成了藏污纳垢的代名词,有些层次比较低的女人,不原靠自己的双手去赚钱,于是靠出卖色相,在娱乐业中像寄生虫一样生存,一部分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手中有了钱,开始享乐,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在这种被污染的环境下,家庭不再稳固,暴力由此而不断的产生。

     (四)、现行法律不够完善,执法不严 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出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三、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现象就目前而言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处理好家庭暴力问题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拒绝家庭暴力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构建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一)、转变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学会知法、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暴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

     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二)、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加强司法援助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政府要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从而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三)、完善执法体系,公正执法 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很难预防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四)、注重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首先,要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使家庭暴力停止在萌芽状态。其次,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总之, 家庭暴力是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

    篇二: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调查报告

    学系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法学系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 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 问卷调查、 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 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 68 人; 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 12 人; 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 73 人; 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 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 44 人; 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 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 36 人; 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 83 人; 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 宠物, 家庭成员, 朋友或他自己的有 22 人; 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 19 人。

      二、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 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 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

     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 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 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 的和动机, 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

     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 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 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 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 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

     根据我们调查统计, 在目 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90%以上是女性。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从调调查情况看,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 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 家丑不可外扬, 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 会使家庭矛盾激化, 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 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因此, 家庭暴力案件中, 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实施的手段、 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 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

     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 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 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 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 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是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 就成为男人的附属, 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 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 越来越膨胀, 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

     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 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 为丈夫, 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 赡养的义务, 女人也感觉不公平, 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是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 男人是一家之主, 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

     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 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 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 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

     久而久之, 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是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一些人由于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 贪图享乐, 追求金钱和美色, 在外包二奶, 养情妇, 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 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反目 成仇。

      四是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是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 素质差。

     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 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是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 家庭暴力一旦发生, 轻则表皮红肿发青, 重则致残、 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

     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 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是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 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

     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 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 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

     因此, 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受害者来说, 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 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采取以牙还牙、 以暴制暴报复手段, 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有资料表明:

     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另一方面, 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 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

     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 生命、 人格、 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 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 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是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 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 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 焦虑、 孤独、 自卑、 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 对父母失去尊敬, 影响其学习生活。

     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 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

    篇三: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对策的调查报告

    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关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儿童,本是祖国的花朵。可近段时间以来,深圳市频繁出现多宗儿童家庭暴力案件,有的案例因情节严重,导致受虐儿童死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专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何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今后我们的家长和社会应以何种态度去面对家庭教育的问题。带着这些问号,本人以一名笔者的身份就虐待儿童的社会现象作了一份调查分析。并了解了一些有效介入措施,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供建议和参考。

     一、(一)犯罪类型:家庭暴力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当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这两种罪名。

     在调查前,根据有关资料,审判中对如何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意见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是为结果标准。2、只要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是为刑事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就认识的根源而言,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证明。

     (二)侵害客体:儿童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儿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对儿童虐待的家长主观恶性比较大,略有顽抗情绪,虽有些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思想依然愚顽.认为她只是在教育自己的小孩,至于怎么教育是她自己的事.没有意识到她这样做是犯罪.

     (四)儿童家庭暴力的客观原因:儿童受到虐待的原因有很多少。法律意识普遍淡漠。有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进行肉体惩罚。有些因为缺陷或弱点,或因不是男孩而受到歧视和虐待。她们并不知道其实儿童也有人权,这才是社会文明的最佳表现。甚至还有人遭受过家庭暴力,却没有在意,反而认为是“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等。事实上,假家长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虐待罪。

     二、人员成分:在涉案家暴中,从家庭基本情况、管教方式、虐待认识程度、反对儿童家庭暴力知识等反映,是离异、分居、单亲家庭,有问题家庭的比例较多。家里不存在家庭暴力的同学占大部分。有些选择的是不知道和不好说,而其余少数则选择了“存在”。能够看出,父母对孩子的打骂只是存在于一小部分家庭中。

     三、儿童面对家暴的认识和态度:从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孩子提供的回答中发现,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选择忍受的孩子最多,占了 52%;在家中发生家庭暴力后,选择冷战,不理不睬的占了45%;关于家庭暴力是否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一题中,选择“不能解决问题”的孩子最多,占了 41%,选择“只能激化矛盾”的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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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经过这份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很多孩子对家庭暴力知识知道得很少。

     四、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 :

      最高法院对家暴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对足以造成被侵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等伤害、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避免了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家庭暴力。第二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对家庭暴力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等后果中的“一定”该如何掌握。其精神伤害根本无法衡量。

     五、儿童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干预:

     (一)中国已经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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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群体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

     (二)有关司法措施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但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 审 刑 法 学 程 序 、 审 判 程 序 和 执 行 程 序 。

     六 、 诱 使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的 “ 导 火 索 ” 分 析 第一,传统的“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思想在当今社会依然遗留下不小的影响。

     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的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第三,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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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社会的宽容又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一般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论不问的真空地带。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七、对中国现有家庭暴力处理机制的评价。

      中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大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中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形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参与、互相协作的应对机制。在上述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的框架内,受暴者将有相应的求助手段,而施暴者将根据自己施暴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些措施对于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有一定效果。

     虽然中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中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儿童”,“儿童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法律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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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而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措施;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经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又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八、为在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供建议:

     做为社会的一员,要把为儿童创造理想的成长环境为长期不变的目标。家庭、学校、社会、传媒共同协作,为儿童创立一个关怀备至、无暴力、健康的发展环境。提高公众意识,动员公众参与行动,传播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计划,使得预防虐待儿童成为每个人的关注和要求,为儿童的理想成长及发展,拓展关怀备至又无暴力的环境。

     第一,我们国家应不断地研究和探讨新时期一些突出的儿童权利问题及干预策略,为人大立法、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儿童保护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倡导工作,如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提升全社会关注保护儿童的意识;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赋权于儿童、监护人及一切教育管理儿童的工作者,强化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开展各种服务项目,如法律帮助、医疗救助、心理辅导等,切实帮助权利受到侵害的儿童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国保护儿童事业的发展。

     第五,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家长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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