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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9篇

    发布时间:2022-12-21 10:40:05 来源:网友投稿

    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9篇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宽容与接纳●..对未威年jIe教育改造的反思口侯德福(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影响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9篇,供大家参考。

    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9篇

    篇一: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与接纳●..对未威年j Ie教育改造的反思口 侯德福(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110036)摘要: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影响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当下。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应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从“ 隔离惩戒” 到“ 有利复归” 的更新。在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教育方式与内容、教育主体等方面也应创新;在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上,应扩大开放式处遇。放宽减刑、假释适用的条件。这样,从目的到制度的调整,才能体现对于未成年犯更为宽容与接纳的态度,也才能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关键词:采成年犯;教育改造;减开】;假释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4—12—18{乍考简介:侯德福( j 9留一) ,男,辽宁秀东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剐事法学。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所言“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等一系列表述.都突出强调了少年的成长对于一国之重要意义。但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些少年因为自身、家庭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 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响而误人歧途,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所规范与适用 宿。㈨刑法学界一般将刑罚目的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对象。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以下简称“ 未管所” ) 两种:广义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执行刑罚的少年被称为“ 未成年犯” ,专指未满18 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包括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审周岁而触犯刑律的犯罪人。我国一向注重对未成 判和刑罚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狭义刑罚目的年人的保护,关爱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2012年是指刑事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期望达10月26日修订、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 到的效果。这样看来,狭义的刑罚目的主要针对保护法》与《监狱法》( 二者同日修订同时实施) , 的是法院审判中的刑罚裁量环节。具体而言,其都对未成年入及未成年犯的教育给予了特殊的 对于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主要体现为特殊预强调。本文即在此背景下反思我国未成年犯的教 防和一般预防。如果我们认同狭义的刑罚目的的育改造问题,以期为使之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国 核心是针对法院的审判,那么,继而出现的问题

     即是狭义的刑罚目的实现与监狱中刑罚执行目 排。的之间的关系如何?笔者认为,区分刑罚目的与 我国《监狱法》第75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目的是非常必要的,狭义的刑罚执行目 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教育的是指行刑机构( 也就是监狱和未管所) 对罪犯 主要包括文化教育、思想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在行刑场所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意图文化教育是基础.提高文化素养对于人的品性的实现的效果。

     养成具有重要作用。思想教育是根本,但思想教从表面上看,罪犯关押在监狱里被限制了人 育不能空泛,一定要与文化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身自由,狭义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 相结合。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发生具有犯罪学的已经实现。那么,行刑机构关押这些罪犯最终的 共性,如基于其自身的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较目的到底又是什么?这个目的就不再是单纯的让 弱,加之好逸恶劳,易实施财产型犯罪。但也有很服刑人与社会相隔离.更不可能仅仅是为了惩戒 多出于其特殊年龄阶段的生理发育特点而实施罪犯,而是要探求如何教育他们,具体通过哪些 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强奸等。因此,对于未途径可以让他们悔过自新.并通过在行刑场所服 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就必须与他们自身的年龄特刑期间,习得一技之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 点、犯罪发生的原因等相结合,有的放矢。就当前复归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未来能够自食其力 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打下基础。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目的更是如 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因此,相关制度设计与警戒程度的安排也都( 一) 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创新应当追求如何更好地使其养成良好的品性,习得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原一技之长。可见,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目的即 因有二:其一,基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于有利其复归社会。

     2006年6月修订的( SL务教育法》增加了一条即该二、未成年犯教育制度的创新发展 法第21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一个国家的繁荣依赖于教育的发展。因此。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未成年入应当进行义务教世界各国无不特别注重教育。我国《宪法》明确规 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其二,基于矫定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正未成年犯实践状况之需与未成年犯文化教育义务。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 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普遍文化我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如1995年起实施的《教 教育水平偏低,如某省未成年犯教育状况调查表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明,小学及以下学历di 50%,初中以下学历占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等。未成年犯作为 75%。【3】因此,为了改造未成年犯,控制其再犯,迫一类特殊群体.当然也是教育权的享有者,但对切需要从教育层面人手。他们的教育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又有特别的安 同时,基于矫正当下未管所对未成年犯基础

     文化教育投入不足的实然状况.我们提出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统一管理范畴,包括主课教师的安排、核心课程的设置、教育经费的投入等等,对此,江西省的实践可资借鉴。早在2004年该省的政协会就通过了《关于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行列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建立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二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定;三是明确师资保障方案。其后,2004年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司法厅、教育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在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标志着江西省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正式纳入到国民教育的行列。这一做法应当在全国强制推广。嘴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的好处是:经费有保证,师资队伍更专业,课程安排也能够与时俱迸,并对未成年犯更有吸引力.如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等比较实用的课程。当然.因为当下未成年犯行刑制度中存在诸多与义务教育相冲突之处.为了更好地完成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还需要调整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将未成年犯“ 半天学习.半天劳动” 的劳役刑变更为监禁刑,也就是彻底取消未成年犯的劳动安排。【4]( 二) 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转型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意义重大。通过职业技能的培训.可以使未成年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技能,为其回归社会就业奠定基础。是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未成年犯职业技能培训要紧密结合时代的特点.设置与时俱进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为未来重归社会做好铺垫,从而降低再犯的可能。在具体的技能安排上,可以考虑如动漫制作、电器的运用与维修等这些非常实用又非常时尚的课程。同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配合与认可下.为参加专业培训的未成年犯在符合相应的条件时.授予技术培训课程的资质证书。作为未来就业的资格条件,这样也能够更好地激励未成年犯的改造。( 三) 未成年犯思想教育方式与内容的重置不容否认,思想教育是根本,但针对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思想教育的内容选择要结合他们犯罪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思想教育的方式与场所要做相应的调整,不搞单纯僵化、教条的灌输式教育.而应当围绕文化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安排随时随地地展开。实现思想教育不拘泥于形式、不拘泥于时间的灵活多样式。( 四) 未成年犯教育主体的适度拓宽这主要强调未管所要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之中。在普通监狱的改造中。这一做法被称为“ 帮教的社会化” ,也就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这一教育手段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同样适用。但目前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社会帮教工作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仍需以多种方式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之中。如定期安排教育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不同领域的成功人士进行专题讲座、励志演讲等。为未成年犯带入最新的信息。更新他们的观念。以成功人士的成功心得鼓励他们对①全国不同省份也有相同的做法.如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等。

     未来的憧憬,激励他们尽快回归社会。三、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特殊适用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三章的规定,刑罚执行变更的措施和制度主要包括监外执行、减刑与假释等三项制度。与监外执行制度密切相关的还有一项新制度——社区矫正,这也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监狱法》等特别提倡的一项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创造~种更为有效的矫正手段。关于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监狱法》“ 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中没有特别规定。即意味着适用该法第77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未成年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与成年犯一致。1999年司法部颁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 第57条及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都规定了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标准应用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但如何从宽却没有统一的说法。①单纯地从《监狱法》关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规定来看。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与成人罪犯的改造.似乎最为显著的区别即在于刑罚执行场所的不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5]其他刑罚执行制度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显然只是将未成年人视为小号的成人.而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阶段、心智发育的特点予以区别对待,从根本上有悖于区别对待的原则。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应做如下调整:( 一) 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扩大适用对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安排可以让他们更容易适应社会,更易于回归社会。因此,开放式处遇方式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非常有利的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较为注重对于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运用.他们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通常会根据未成年犯不同的罪行、情节、改造难易程度等。将其安置于不同的教育改造场所。如美国用于监禁犯罪未成年人的设施就包括了农场、森林营地、训练学校与监狱等多种不同的场所。农场和森林营地矫治对象是实施了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偶犯、从犯、轻刑犯、过失犯以及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训练学校的关押对象是罪行比较严重。仍然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不适应在社区进行帮教的犯罪未成年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设置不同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场所。难度较大,相应的替代方式选择也就只能依据未成年犯的不同表现、改造的不同阶段,采取扩大适用开放式处遇的策略,这样即可以适度弥补矫正场所不足之弊端。对未成年犯扩大适用开放式处遇方式的具体安排,可以考虑以下内容:其一,定期回家。根据未成年犯服刑期间的表现,安排其定期回家,如每月一两夭。表现更好,并临近释放,可以考虑每周回家一两次.让他们更好地适应释放后的生①‘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关于未成年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两方面,其一,提起减刑、假释的执行刑期缩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其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缩短.应在6个月以上。

     活;其二,安排未成年犯在社区劳动或者做志愿 处劳动改造或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在实际服完者,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机会体会释放 以下刑期后,可以适用假释:因轻罪或中等严重后的生活,感受回归社会的幸福;其三,安排未成 的犯罪而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3;因年犯到专业技术学校考察学习,比如可以选择他 严重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2;因们感兴趣、想钻研的专业技术学校考察学习几周 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或者几个月,让他们以这种方式习得一项未来足 2/3。[7]再如,El 本《刑法》第28条的规定,假释的适以谋生的手艺。

     用总体上较为宽松:被判处惩役或监禁而有悔改( 二) 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制度的适度宽松 表现的,有期徒刑逾刑期三分之一,无期徒刑逾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是我国自1997年刑期十年后,始得经有关机关决定批准假释。而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所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对于未成年人的假释该条的规定更为宽和:少年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 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七年即可假释,被判要影响。该修正案所涉及到一些制度的调整对于 处十年以下不定期刑的,经过宣判的最低刑三分监狱的刑罚执行更是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这主要 之一即可假释。同时,在日本的《少年法》中也有体现为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上限制更多、条件 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专门规定,如该法第58条规更严。但同时,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整 定,少年犯被宣判惩役或监禁,经过如下期间后,则向轻缓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对于未成年犯的 可以被准许假释出狱:判处无期徒刑的,已经过减刑假释如何适用成为一个难题。

     七年;判处有期徒刑的,已经过三年;判处最低刑我国监狱中执行刑罚的服刑人...

    篇二: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诸多原因,当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El 趋严重,令人担忧,呈低龄化、多样化、团伙化特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十分敏感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寻求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法,研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教对策,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底青岛劳教所所在教劳教人员中16。25岁的青少年占劳教人员总数的49%,1999年底、2000年底则分别为36%和44%。另一方面,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害之大、影响之坏、恶性之严重是过去所不及的,许多案件令人触目惊心,无法相信是青少年所为。青年时期被称为人生的“ 花季” ,正是人生的黄金岁月,可他们却因违法犯罪而成为劳教场所内的特殊“ 学员” ,实在令人痛惜。——侵财型占有很大比例,且有继续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在唤醒了人们商品意识的同时,也引发了趋利倾向。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较差,易于接受不良影响,导致对金钱物欲的强化。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侵财的主观意图明显加强,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一直维持较高态势,且有进一步上升趋势。——暴力型违法犯罪日益突出。我所收教的青少年劳教人员中犯有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罪错的约占35%。具体表现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社会危害严重。——违法犯罪方式依附团伙化。青少年由于体力条件和智力特点的关系,常常是一人作案带动周围朋友与同学一同参与,形成违法犯罪团伙,且团伙组织严密,多具有帮会特征,因而使违法犯罪能量和活动范围扩大,破坏力也随之大增。——农村和外省流窜作案者激增。物质生活的富裕和思想意识的解放,使农村打破了过去的封闭状态,也搅乱了农村青少年原本平静的生活。改革开放带来的人、财、物的大流动,使外来人口充斥相对繁荣的大城市,一些农村和外省青少年在城市诸多不良因素的刺激下,见利忘义、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1996年以前,我所在教人员中城市和农村劳教人员基本上各占一半,外省籍劳教人员极少,而现在家居农村的劳教人员已占劳教人员总数的70%以上,外省籍劳教人员占15%左右,其中大多数为青少年。(一)主观原因:1、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发展迅速走向成熟的时期,但其心理发育往往相对滞后,尚缺乏成人所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其知识结构、情感、理智等方面均远未达到成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 心理断乳期” 、“ 心理的暴风骤雨期”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御外部世界干扰的能力相对较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就可能迷失正确方向。2、不良的个性倾向。这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他们在需要方面有着强烈的金钱欲、物质欲、征服欲,在观念上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想奉献;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的人生观;善恶是非美丑完全混乱颠倒的道德观。他们正是受这些畸形欲望的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而无法自拔。(二)客观原因:1、家庭环境影响。“ 溺爱型” 家庭教育往往使子女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拔扈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高压型” 家庭奉行胡萝卜加大棒教育政策,在这种家教下,极易造成子女人格的扭曲和极度的反叛心理,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冷血地报复社会,潜在危险极大;“ 放任型” 家庭教育,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问,会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冷漠,缺乏同情心,一遇不良诱惑,极易走上邪路。2、学习教育环境影响。不少学校的办学宗旨存在问题,重智育、轻德育的做法十分普遍。这些学校衡量学生表现的唯一标准是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好的学生可以“ 一俊遮百丑” ,对考试成绩_oloN《zHII:)k()I;I篮【1卜《u-(_II_1I.一弱

     万方数据

     鬣乏施霆崖潍。搿粼差的学生则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当其遇到挫折、诱惑、干扰时不是及时疏导,而是将其贴上“ 问题少年” 的标签,打入另册;更有甚者,有的学校于脆采取劝退、开除等形式将差生稀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推向社会,使其流入流氓犯罪团伙。3、居住环境影响。居住区人群是青少年生活的另一个重要群体。青少年从认知到行为习惯无一不是周围环境的反映。邻里之间冷漠无情、自私自利地相处,邻居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危险的是,居住区中一些有前科而又未悔改的浪分子,往往起着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作用,成为居住区违法犯罪的策源地。4、社会环境影响。复杂的社会因素侵蚀着青少年原本健康纯洁的心灵。一是社会道德水平滑坡,道德控制弱化。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崇拜金钱和权力等非道德思想和行为泛滥,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这种社会氛围对心理素质尚弱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个灾难性的误导。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世界的精神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严重侵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三是爱慕虚荣和贪图享乐的社会心理,追求物欲享受和高消费的社会风气,使一些青少年产生了盲目攀比心理,为图虚荣、讲排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四是不良的社会交往使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由于青少年交友观尚不成熟,推崇“ 为朋友两肋插刀” ,“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盲目地一味讲义气,致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浑然不觉。5、就业环境影响。无业青少年是当前违法犯罪人员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随着破产、倒闭企业增多,大批失业下岗人员涌向社会,使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学校多不包分配,许多青少年从学校毕业即处于待业状态,他们或为生计而偷抢,或因无所事事而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一) 突出养成训练。道德法制意识淡薄和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是青少年劳教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出很强的模仿性、戏谑性、冲动性等共性特点。针对这些实际情况,突出养成训练,充分发挥养成训练中准则的规范作用、纪律的约束作用、舆论的导向作用、群体的制约作用、环境的熏陶作用、目标的激励作用,可以逐步培养他们良好心理品质、道德情操,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逐步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二) 注重良好社会品德塑造,完善人格偏离和不良心理的矫治工作。心理异常、人格变态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传统的教育模式,使我们重思想品德教育而轻心理矫治,或把心理问题一律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仅通过个别谈话进行教育有时很难触及其心灵深处,引起情感共鸣。因此,一方面对青少年劳教人员要定期开展心理咨询,进行心理测试,建立档案,根据各人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研究,采取针对性矫治方法;另一方面要开设心理教育课,讲授基本心理学知识,培养青少年劳教人员良好心理结构,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 三) 建立宽于成年劳教人员的奖惩制度。应建立完善区别于成年劳教人员的考核、奖励办法,从司法保护的角度考虑,青少年劳教人员政策奖励、依法奖励的面和幅度都应大于成年劳教人员,使青少年劳教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在社会大课堂中进一步完善人格,促其改过自新,特别是对初犯、偶犯等一贯表现较好和恶习不深的青少年劳教人员奖励幅度应该更大。( 五) ,开展解教前的就业指导,搞好接茬教育。针对青少年劳教人员群体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相对低下、竞争择业能力较弱的特点,劳教所应根据社会需要,开设计算机操作、食用菌种植、汽车维修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职业技术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发给社会承认的结业证书,并积极与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联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就业前培训教育,使大部分青少年劳教人员能够学得一技之长,增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竞争实力。同时,对保留学籍的未成年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问,应鼓励其自学,并提供相应条件,加强教育指导。当其解教时,应与其原所在学校联系,恢复其学籍,把向后延伸工作落到实处,引向深入,避免他们因愿望与现实的尖锐矛盾和巨大反差而自暴自弃,陷入违法犯罪、劳教、重新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 一) 要抓好家庭的“ 细胞王程” 建设。家庭要增强教育功能,必须强调“ 家长的行业最重要构是教育子女” ( 马克思语) ,提高家长本身的素质及其教育子女的能力,使青少年在儿童时代就能接受家长的正确引导,受到良好氛围的熏陶。对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颈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放纵子女违法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使之违法犯罪的不称职父母,应坚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健康成『长。另外,街道、社区应积极开设“ 家庭门诊” ,为残缺不全或重组家庭的孩子提供便民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教育、预防。( 王) 学校应进行教育改革。各学校应端正教学方向,切实做好“ 应试教育” 向“ 素质教育” 的转变。同时,通过加强对有关法律的宣传学习,改变部分教师对差生和有劣迹学生的歧视态度,对他们更多关心,更多鼓励,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正面教育为主的教学思路,形成转化差生的良好校园氛围,把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首先,要打击严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青少年。重点打击引诱、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违法活动,要深挖细查,究追猛打,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斩断伸向青少年的黑手。其次,对青少年严重违法犯罪也要打击,及时给其教育和震慑,起到警醒效果。第三,对已表现出不良倾向的青少年要尤其关心,不歧视,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与其谈心,纳入重点人口管理,加强监管,打消其违法犯罪念头,稳定其心理。第四,要保护违法犯罪青少年和被害青少年的各种权利,建立“ 青少年维权岗” ,切实体现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五,要配合“ 四五” 普法,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改变青少年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第六,在居住区要大力整顿娱乐场所,净化社会风气,消除文化垃圾,净化文化市场,重视并加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设施建设,使青少年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健康成长。第七,各级政府要针对社会对失足青少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的现状及失足青少年就业困难等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大局出发,制定安置失足青少年就业的有关法规,用立法形式把这一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广开门路接纳安置失足青少年就业,多种渠道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更多地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而不是歧视和冷遇。一。寺N、,Z_liIu龋()茹篮i1卜《=)_(I≥,一插

     万方数据

     试论青少年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原因及教育改造对策试论青少年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原因及教育改造对策作者:林栋作者单位:青岛市劳教所刊名:中国司法英文刊名:JUDICATURE OF CHINA年,卷(期):2001(9)被引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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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本文格式:林栋 试论青少年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原因及教育改造对策[期刊论文]-中国司法 2001(9)

    篇三: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在新时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因为,始终坚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因素;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当前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所以要求我们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到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进而全面提高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主要方法 当前监狱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理清思路,探求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首先要确立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当前,监狱在功能结构上表现为既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又是企业单位,也是一个小社会。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伴随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推进,监狱功能的多元化导致监狱工作重心偏离,增加了监狱的运行难度,削弱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严重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监狱的行刑效益。从本质上讲,监狱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正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的基本功能。监狱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强化惩罚和改造的功能,才能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宗旨。因此,打破传统监狱体制,实行监、企、社分离,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 促进罪犯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才能实现“要我改造”向“我要改造”的过渡,才能有效地提高改造质量。如果只把罪犯当成被改造者,而不促使其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就不会提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尊重罪犯人格,真正把他们当人看待,把他们作为犯了罪的公民对待,激励他们悔改向上,告别昨天,奔向明天。这样,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事半功倍,改造成效显著。

     (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大教育格局 当前及今后教育改造工作,在坚持“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的大前提下,必须拓宽教育思路,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开放式、柔性化的大教育格局。

     1.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必须树立两种新理念。

     (1)树立教育改造过程是一个创新过程理念。教育改造罪犯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其目的在于矫正他们的违法犯罪思想、错误的道德观念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成为有一定文化知

     识、生活技能和对社会有用的人。实际上使他们由坏人变好人,由愚昧、野蛮走向文明,其实质就是破旧立新、重塑新人。由此可见,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就是一个“化废为宝”、“化害为利”的新生过程,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每一个干警必须树立这种改造过程就是创新过程的理念,创新教育改造的观念、内容、方法和机制,开创全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激活他们接收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实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

     (2)树立教育改造目标、质量多层次的理念。罪犯的出身经历、文化程度、道德水准、性格特征、内在需求、违法犯罪的背景与动机、主观恶性程度等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果统一要求、统一行动,不能区别对待,这会给他们带来心理的失衡和改造的消极影响。《监狱法》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法律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总目标、总质量的要求。在这个总目标、总质量的要求下,教育改造的目标体系应是具体的、有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个性品质目标,即罪犯应有责任感、自尊、人际关系协和、自我管理、正直和诚实;第二个层次是基本人格目标,罪犯首先应当是一个社会公民,具有公民应有的人格素质和道德水准,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第三个层次是素质教育目标。素质教育的目标就是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同时,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罪犯,由于教育改造的目标不同,教育改造的质量要求亦不同,那么,教育改造质量的标准必将会出现多元化趋势。只有树立教育改造目标、质量多层次的新理念,才能真正实施“因材施教”、个案教育改造模式,改变“一锅煮”的教育方式。这将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

     2.改革和深化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应当突出政治思想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重点,处理好各种教育的结合,发挥综合效应,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中,要树立大政治思想教育观,即把政治思想教育贯穿于改造罪犯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特别是要抓住罪犯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专题性、应时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做到因势利导,化淤解惑,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由于大多数罪犯文化层次低、接受能力差、思想水平与道德修养水平低下,对这些人的教育,我们要坚持思想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当前,要在罪犯中大力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高他们明辨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能力,特别是要养成“爱国”、“守法”、“明礼”的基本道德。

     3.创新教育改造工作载体与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实效性。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改造机关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与概括出具有特色的工作载体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教育改造工作要取得新的发展,必须在寻求新的教育载体和方法上下功夫。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

     (1)运用科技力量,实现教育改造手段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监狱工作要树立“科技兴教”的思想,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和实际效果。因此,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开发信息网络系统,掌握、分析罪犯的思想变化规律;发展电化教育,推行多媒体网络化教学;完善心理矫治,转化罪犯思想。例如近期我狱利用网络成立的女警教育中心就是利用科技教育的体现。

     (2)大力开发社会资源,增强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经验之一。《监狱法)第 61 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采取“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会同高等院校、劳动、职教部门,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门”办学,重视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适应回归社会后就业竞争,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例如我狱与潍坊农广校的联合办学就是很好的实践。

     (3)搞好监区文化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改造氛围。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生活,对陶冶情操,矫正恶习,教育引导罪犯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要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营造教育改造“软环境”,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应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监狱工作中形成了三大改造手段:管理、教育、劳动。它们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相互促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必须处理好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一)处理好教育改造与生产劳动的关系 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一方面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对其进行有效的惩罚,另一方面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缓解监狱的经费压力。但是,如果处理不好改造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劳动要以教育改造为主导,使劳动成为教育改造的实践手段。有一些人认为越苦、越累、越粗放的体力劳动对罪犯越具有惩罚性、改造性、教育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些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搞超时、超体力劳动,也有的单位让罪犯在生产环境比较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降低了劳动改造的特有功能。随着教育改造中心地位的确立,监狱应当把教育矫正罪犯作为劳动的出发点,把劳动纯化为改造功能。通过劳动使罪犯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培养与提高其谋生能力,完成对罪犯的道德教育、形势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责任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使罪犯认识到劳动已不再是赎罪式的惩罚而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借助生产技能教育,为其回归社会、自食其力创造有利条件。

     (二)教育改造与惩罚的关系 惩罚是刑罚的本质体现,它作为监狱行刑的一个重要手段,自始至终贯穿于监狱发展的整个过程。

     《监狱法》第 1 条即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可谓开宗明义,道出了我国刑罚的指导思想。这进一步表明惩罚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惩罚,使罪犯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接受改造的不可抗拒性,迫使罪犯打消混刑度日或抗拒改造的念头,使他们明确认识自己要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进而选择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道路。但是,“单纯的惩罚难以控制罪犯”,而且,随着依法治监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惩罚的执行要以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为目的,以符合人道主义来贯穿惩罚的过程,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共同完成提高改造质量的工作。

     1.分类施教,依类施罚,确立正确的惩罚原则。有罪必罚。如果犯了罪而得不到惩罚,社会就没有公正可言,“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很难实现,单纯强化教育来提高改造质量必定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罪犯改造中要坚持正确的惩罚思想,没有惩罚,监狱要改造好罪犯是很难的。实际上,今天的惩罚应不单纯是限制罪犯的自由,剥夺罪犯的一些权利,强制罪犯进行劳动,而应该寻找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既贯彻人道主义原则,又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我认为,在分类施教的基础上辅以依类施罚,以此作为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切人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育改造罪犯,对其进行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一些非暴力犯,失去自由对他们来说已经是刻骨铭心的惩罚,他们对惩罚的感受最为深刻和强烈。监狱对这些人所做的工作应围绕教育来进行;而对那些惯犯、累犯以及暴力犯,他们大都文化程度低,认罪意识、服刑意识、改造意识淡化,负罪感差,而且有很成熟的抗改经验,仇恨社会、报复心理强,对于这类罪犯,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强化其日常行为规范,通过严格控制形成威慑氛围。使其心理和生理受到压力和压抑,通过综合教育,使其接受改造。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监狱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即经济型、智能型、职务型犯罪,他们大都受过较高的教育,有过一个比较理想的职业,对这类罪犯不仅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而且要在精神上令其产生痛苦和耻辱,通过国家和社会对其否定性评价,触动其心灵,从而悔过自新,自觉接受教育。通过分类施教、依类施罚,使教育与惩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2.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教育两手抓,以教为主。惩罚与教育是改造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不是目的,通过教育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防止和预防犯罪才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因此,要树立教育为主的思想,如果单纯强调惩罚,不帮助罪犯认识犯罪根源及危害,不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不帮助他们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无法使他们自觉接受教育,也难以防止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我们也必须看到,时至今日,犯罪的依然在犯罪,惩罚依然在惩罚,在复杂的社会大背景下,犯罪不但没有随着惩罚而减少,而且大有增加的趋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惩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对改造罪犯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说,人之所以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环境和个人素质决定的,而人的可塑性很大,可以为善,亦可以为恶。因此在改造罪犯中,就必须倡导教育为主的观念,要通过教育的力量强化罪犯为善的品质,限制其恶的本质,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因此,教育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惩罚的“促进”机能,缩小了惩罚的“限制”功能。

     总之,只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正确处理好以上各种关系,才能不断的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篇四: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陆 阳 (单位:政治与行政学院

     政教二班)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条件的不断提高,有这样一类群体的教育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他们就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些孩子由于家长入狱,尤其是家庭破裂,以致存在监护缺失、贫困、失学、被歧视、边缘化等现象,这些已影响到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影响到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甚至对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威胁。本文通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的分析,提出了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入手,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从而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现状;对策

     引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逐渐衍生和正在成为一个需要广泛关注的特殊群体。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处于服刑状态,难于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使得其子女生存在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本应生活在父母关爱下的他们失去了爱的沐浴,原本属于他们的教育状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又一个残酷的现实摆在他们的面前。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群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目前越来越引起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广泛关注,他们由于缺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正当教育,从失去完整的家庭的那一刻起,就承受着多余其他同龄孩子的负担。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水平不断地提高,党中央也在想方设法的关注着他们。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对于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

     在十七大报告中又提到了要“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同时各地方机关在关心和教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上也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很多地方都建起了专门的收容机构。但是他们的教育现状依然受到我们的关注。

     (一)家庭教育现状

     家庭是孩子的重要教育基地,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孩子能否健康成长。通过调

     

     新华网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http://www.sina.com.cn.2006--10--18

     查研究表明,服刑导致家庭成员的经济、地位、生理、心理及周围环境的改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劣化,使得孩子们在接受教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1、监护的丧失或缺失

      事实上许多的家庭是由于夫妻一方入狱而导致解体的,并且配偶再婚和弃家而去的比例高达 53%,还有一些家庭干脆夫妻双方都入狱,这样导致孩子由亲友、老一辈抚养或是无人抚养,那些由老人或亲戚代为照顾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于缺乏父母的直接有效监护,温馨的家庭情况和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失,而监护人大多年龄较大、身体欠佳、精力有限、知识缺乏,使得孩子生活上无保障,学习无人辅导,心里话无人倾诉。

      2、贫困和失学 现实生活中很多服刑人员入狱前是一个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被捕入狱后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据调查有 68%的家庭由于成员入狱失去了经济来源,不得不靠上一代老人、亲朋以及社会的救济,或者入狱前的积蓄度日。对于那些父母双双都入狱或者一方服刑后婚姻解体、无人赡养的老人和无人赡养的小孩组成的特殊家庭,通常很快陷入贫困状态,导致这样的孩子无法与同龄的未成年儿童同样接受教育。据 2006 年调查统计“全国中小学的平均辍学率为 1.28%,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平均辍学率为 13.1%,父(母)入狱后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更是大幅攀升,比例碰撞,显示出的悬殊差距令人震惊。” 因而使他们养成不当的生活习惯、突出的心理问题以及一定的犯罪倾向,并且由于受到家庭中其他成员或社会的不公平待遇,他们的情感比较敏感、性格孤僻、对别人很难完全信任,有的严重的还存在仇恨报复倾向。

     (二)学校教育现状 “教育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活动,它的目的在于影响和促进人的发展,培养人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 但是目前许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学校中存在许多让人无法接受的教育问题,老师的若即若离,同学的歧视对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赫尔巴特说:“教育的全部问题可以用一个概念——道德——包括。” 试想学校教育倘若存在问题,那么一个正在道德思想形成期的孩子会有怎样的一个未来,因而对于学校教育现状的了解成为必然。

     1、参照与教育功能的缺失。

     目前,大多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都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需要进入学校接

     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报告【J】.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8)。

     

     王道俊,郭文安编 《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6 页。

     

     【德】赫尔巴特著,尚仲衣译:《普通教育学》,商务印书馆 1939 年版,第 185 页。

     受正当教育,但是事实上有许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根本没有融入到学校中去,他们不愿意和同学们接近,这样的抵触情绪是和自身的心理素质有直接关系的,同时同学们的对他们的歧视、嘲讽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个体社会化中的重要一环就是将同龄群体作为社会化的参照系,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地修正对社会的认知和观点。美国社会学家库利将自我意识的形成分成三个阶段:设想自己在他人面前的行为方式;在行为做出之后,对他人对该行为的评价设想或理解;依据上一阶段的设想或理解对该行为进行自我评价,并依据该评价做出下一步反应。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就逐渐形成了自我意识和人格。”① 而这些孩子由于不愿意和同龄儿童一起交流使得他们在自我意识和人格形成方面存在问题,据调查很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同学交流及社会参与方面与普通家庭子女有显著的差异,他们不愿参与到学校的活动中去,缺乏必要的团队意识,没有合作的能力,更有甚者一旦在学校出现什么问题,往往他们的解决办法就是武力。

     他们不仅与同学交流不顺畅,而且与老师交往也存在障碍,“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韩愈在《师说》一文中不仅解释了教师的含义,也道出了教师在社会化规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如果说家庭方式的社会化是以一种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方式,由父母作为示范自然而然的进行社会化,那么学校教育的社会化更具有目的性和指导性。学校为社会所设立,负责培养社会未来成员的社会化工作,帮助他们学会特定的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技能。学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学生必须理解和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和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扮演自己在学校中的社会角色,体验和把握组织群体中的人际关系,学会参照他人的评价来评价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很多服刑人员子女在学校中受到老师的不公平待遇,以致他们更加的不喜欢老师,不愿与他们交流。

     2、缺乏必要的心理、法律课程的设置 学校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机构,学校的课堂设置也是以学生们的心理特点为依据的,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他们本身是一群特殊的孩子,但是在学校里无论是老师还是同学都不应该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错误是他们父母犯下的,可是他们却要因为父母的错误背负着那样多的非议,他们那颗幼小的心灵根本无力承担,所以学校对于这样的孩子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是必须的,但是目前在很多中小学这个问题还没有被校方关注,甚至是根本没有想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完全被边缘化,学校不认为为了那几个特殊的孩子开设心理辅导课是必要的,甚至认为是一种浪费。

     不但需要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展开必要的心理辅导,同时法律课程的设置也是必要

     ①

     孙 聪,吉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北京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研究》,第 13 页。

     的,目前很多中小学只是在思想品德课上出现的相关知识上讲到一些,其余根本不会深入教育,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他们应该更加关注这样的知识,让他们清楚自己父母走上歧途的原因,虽然这样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很残酷,但是只有让他们清楚自己父母犯错的原因,才会警戒他们不至走上父母的老路。因为他们本身因为缺乏美满的家庭就对社会或其他人存在敌意,而且在解决问题时更倾向于用不正当手段,如不及时的对他们的想法和行为进行矫正,他们是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有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刑的占未成年犯总量的 9%① ,可见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犯罪率还是比较高的。对于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常识教育是很重要的。

     (三)社会教育现状 教育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我们在接受来自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同时,也在感受着来自社会的潜移默化的教育,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来自社会的教育是重要的,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失去了家庭以及享受校园生活的机会,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学会了在社会上独立的生活,然而社会中的一些现象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利的。

     1、遭遇社会歧视的失语境况 中国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弃恶扬善的道德心境和扶贫济困的伦理责任,早已作为传统文化被人们广泛接受。因此社会上的英雄子女受人尊重,贫困儿童有人救济,农村留守儿童有国家政府的支持,可是人们偏偏忽略了服刑人员子女,人们认为犯人接受法律的制裁是罪有应得,因此他们很少去关注犯人的子女生活的怎么样,因此,罪犯的家属,特别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他们不敢求助与社会,不敢求助与学校,不敢求助于邻里、伙伴,处于失语境地的他们学会了自我封闭、自暴自弃,逐步走向社会的边缘化。犯罪是个人的行为,应当由个人承担过错,而孩子是无辜的,社会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为他们营造良好、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体会人性的善良、感受社会的温暖。

     2、社会不良之风的诱惑 失去家庭和校园的他们在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未形成时就走上了社会这个大环境,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也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着,可是阳光下总是会有阴影的,很多不良现在都是躲在政府看不到的角落里悄悄进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

     ①

     宋 行. 服刑生活事件的调查【J】.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4)。

     女由于年纪很小就步入社会,他们对于各种诱惑的抵御能力不强,特别是对于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对于社会上类似于打架、抢劫的现象更是加以模仿,凡此种种都对孩子们以后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民间组织发展教育的条件不足 近年来,人们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越来越关注,可是关注他们的往往是一些民间的自发的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保障,只是个别人的自愿行为,因此这些民间组织在为孩子们提供必要的教育设备、资源方面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同时很多的救助人员本身接受的文化教育就有限根本没有办法给孩子们所需的素质教育,他们不懂得如何更加科学的关注这些孩子,如何更好地给予他们帮助。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上面存在的一些教育现状,本文也相应的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分析了原因。

     (一)家庭原因 1、父母的责任意识缺失。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因素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子女在生活的初期其生活及心理对父母的依赖使得父母很容易称为子女心目中全知全能的权威,但是服刑人员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天,就已经证明他们为人父母的责任已经忘掉,他们没有想过自己的这种行为对他们的子女造成了怎样的伤害,责任意识的不到位造成了多少悲剧的发生。据调查“缺失或丧失父(母)亲关爱的青少年,其心理及行为缺陷的比例偏高,其中呈现犯罪及行为偏差倾向的占 29%。”①

     2、家庭的经济状况恶化造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问题的形成。

      虽然我国针对适龄儿童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但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所需的其他费用仍然需要家庭负担。对于原本就十分贫困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而言,这笔费用显得过于沉重,因而在父母服刑之后,其子女辍学情况十分严重。

     3、监护权的行使不能也是造成教育问题的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法定的监护人因为违法犯罪进入监狱服刑使得他们无法行使监护权。虽然《通则》作出了如下规定:

     ①

     周涛.谈服刑人员了女的社会保护[Jl.辽宁警专学报,2005 年 7 月第 4 期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问题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非死亡且具有监护能力,但却不能行使监护权。而其他可以担任监护权的人员因为不符合被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这一条件,也被排斥在能够行使监护权的人员之外。虽然实践中大部分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但这种替代行为未必能够解决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相反可能由于其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代沟”产生代际冲突。

     (二)学校的原因 我国有聋哑学校、残疾儿童收养所等...

    篇五: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如何做好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运用科学的手段。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认识罪犯、 科学地分析罪犯、 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

     科学地认识罪犯, 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

     科学地分析罪犯, 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

     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 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坚持依法办事。

     多年来, 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留下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传统做法, 如以罚代管的旧传统、 罪犯不打不骂管不了的旧思想等, 都与我们严格、 公正、 文明的执法理念不相符。

     因此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树立依法行刑的理念, 依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监狱警察的权利, 认真履行义务, 不搞法外施刑,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 考核和奖惩, 才能让罪犯心服口服。

     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坚持情感施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情感施教能提高罪犯的心理认同性和情感相融性, 从而提高教育效果。

     面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 我们在教育改造中应逐步由传统的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 “监狱是学校” 就是对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很好的诠释。

     罪犯的教育改造应着重突出依法、 严格、 科学、 文明, 充分体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人性化、 理. 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注重个别谈话。

     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 注重做好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

     通过与罪犯谈心, 第一有助于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是能及时掌握罪犯入狱后的思想动向; 三是为今后对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打下基础。

     警察在谈话中掌握好谈话技巧, 注意谈话的方式、 姿态、 用语、 对罪犯体现人格上的平等, 坦诚相待, 可以拉近罪犯与干警的心理距离, 使罪犯愿意吐露心声。

    篇六: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 特别是今年三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来, 省、 潍坊及我市先后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 二十年来这还是第一次。

     可以说,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已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热点”、 “焦点”。这次全市领导干部学习《宪法》 及法律法规培训班安排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讲座, 可以说适得其时, 安排恰当, 十分重要。

     下面, 我就结合自己的学习, 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基本概况 

      严格来说,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而是一个在社会学、犯罪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 非刑事法学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特指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 在我国犯罪学研究领域一般也称为少年犯罪。

      

     当前,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 联合国从 1955 年开始每隔 5 年召开一次的预防犯罪大会, 几乎每次都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为此, 联合国还先后制定了《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少年刑事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等一系列司法规则。

      

     我国也不例外, 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也是十分严峻, 总体上呈上升发展趋势。

     为此, 我国专门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相关的法律。

      

     自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市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据政法部门不完全统计, 2002、 2003 年我市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上升了 98%、 50%, 形势相当严峻。

     为此,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全面分析, 如实地将近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 特点、 原因及发展趋势反映出来, 目的在于透析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规律, 以期为大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 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 

      我国现阶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有两部:

     一部是 1991 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另外一部是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一些可以说都是由此“两法”衍生出来的实施细则。

     这两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法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个侧重于保护, 一个侧重于预防教育, 但本质都是一样的, 都是要通

     过各种举措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其健康成长。

      

      (一)

     教育保护原则。

     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以教育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 通过教育和保护,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教育保护原则包括教育和保护两方面的内容, “两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专门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就教育的内容、 教育的目的、不同教育主体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部分, 在强调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的同时, 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二)

     及时防治原则。

     指根据未成年人生理、 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 坚持治本和疏导,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也就是说, 要突出时间性, 把握好火候,掌握好过程, 遵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就能够有效地制止那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 使其不去犯罪, 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

     该法第 29 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教唆、 胁迫、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 26 条规定, 禁止在中学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第 27 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 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 30 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 32 条规定, 广播、 电影、 电视、 戏剧节目, 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 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本稿件版权属 5178789 秘书网 33 条规定,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

     该法第 52 条、 第 53条、 第 54 条、 第 55 条分别规定了违反第 30 条、 第 31 条、 第 32 条、 第 33 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有这些规 定旨在整顿未成年人周围的不良社会环境, 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 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 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

     这种抓早、 抓小、 抓苗头、 抓原因的立法思想, 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而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

     综合治理原则。

     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 政府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 学校、 家庭、 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

     首先, 该法在第一章《总则》 第 3 条提纲挈领地规定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其次, 该法在第二章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社会教育; 在第三、 第四、 第六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重新犯罪的教育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和惩戒性预防; 在第五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最后, 该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所有这些规定, 都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

      

      (四)

     科学性原则。

     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 心理特点, 加强青春期教育、 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它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 要求家长、 学校了解、 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 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才”的粗暴式教育方法, 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24 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 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 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 指导教师、 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 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 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在侦查、 起诉、 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 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 都要充分体现“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 贯彻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44 条规定,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第 46 条规定, 对被拘留、 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 分别管理、 分别教育。

      

      三、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

     从案件类型来看, 抢劫犯所占比数增势最为明显。

     少年抢劫犯所占比数增势最为明显, 其增长速度已超过其他案犯所占比数增长幅度的总和。

      

     (二)

     从性别特征上来看, 男性占绝大多数, 女性也在逐步上升。

     据调查统计, 90年代新收押少年犯中男性占 96-99, 女性占 1-4, 但近年来少年女犯绝对数量有所增加, 2002年比 1993 年增长了 14。

      

      (三)

     从年龄特征上来看, 低龄化趋势明显。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少年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 生理发育成熟相对提前, 犯罪年龄亦呈提前之势。

     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实在令人担忧。

      

      (四)

     从捕前身份来看, 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居多, 75 左右的是中小学辍学生。

     据调查统计, 在押的 104 名捕前系在校中学生的暴力型少年犯中, 69 名是在寒暑假期间犯罪的, 77 名承认自己在校时厌恶学习成绩较差, 36 名承认自己在犯罪前就有违法劣迹行为。可见, 抓好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管理教育, 抓好“双差生”的转化教育, 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十分重要。

      

      (五)

     从犯罪作案动机上来看, 具有疯狂性的特点。

     从少年犯罪动机形成和起因来看, 只有少数惯犯或连续作案以及团伙实施犯罪时具有预谋, 而多数在犯罪作案前犯罪意向不明显, 犯罪动机形成带有明显的情景性, 即大多是在遇到外界事物刺激, 理智失去控制,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 属于突发性犯罪。

     要十分重视研究辍学和犯罪的关系问题,这也是各方面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切入点。

     研究发现, 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前奏”, 而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是绝大多数都伴有辍学。

     家庭、 学校、 社会方方面面联起手来, 共同关注这类孩子, 有效地解决辍学问题, 不仅对教育是个贡献, 尤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个极其关键的突破。

      

      (六)

     从犯罪组织形式来看, 团伙作案突出。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 体力弱, 经验少, 单人实施犯罪能力不强, 因而往往结伴成伙实施暴力作案。

     另外,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封建帮派思想、 不良影响作品、 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犯罪的影响。

     少年犯罪团伙, 一般说来, 组合过程简单, 大多没有严密的组织关系, 是一种一拍即合、 一哄而起的临时纠合, 往往随着违法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七)

     从作案手段来看, 日趋成人化。

     越来越多的少年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弄到枪支、 匕首、 三棱刮刀进行杀人、 抢劫、 强奸等暴力犯罪活动, 气焰嚣张,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这是由于少年大都年幼无知, 容易冲动, 自控能力差, 而且法制观念淡薄, 常常为一丁点小事逞强斗狠, 并动辄持械施暴, 不计后果。

      

      四、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形成和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消极因素和各种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 是经济、 政治、文化、 心理、 环境等诸多复杂因素和矛盾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产物。

     在探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罪”时, 应当首先明确当今的基本国情。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 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未成年人, 其所思所行无不深受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当今中国, 遇到了千年未有的大变局。

     这就是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

     这事说得很轻松, 但却是前所未有, 看一看中国古代的先哲们提出的人生观可知一二。

     孟子说:“生于忧患, 死于安乐”。

     范仲淹说:

     “先天下之忧而忧”。

     俗话也说, 艰难困苦, 玉汝于成。这一句句话离不开劳、 苦、 忧患。

     也许会有人说, 古代社会中不是还有一些贵族吗? 贵族不

     是在养尊处优吗? 但是这些贵族毕竟也笼罩在大的社会背景下, 那就是人类陷入生存挣扎之中, 一种严酷的生存挣扎。

     现在这样的氛围不存在了, 生活不再那么艰苦了, 温饱解决了。那么与之相对应, 你还能拿过去的那种人生观来教育未成年人吗? 新生代们从一出生起就脱离了艰难困苦。

     西方的一个大文豪萧伯纳说过这么一句耐人琢磨的话:

     人的最大不幸是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 人的第二大不幸是基本需求这么容易就解决了。当温饱猛然解决了的时候,你会忽然觉得空荡荡的, 你会不知所措。

     温饱解决后人面临着两种可能性, 一个是堕落, 一个是升华。

     堕落怎么讲? 人的物质需求是有限的, 物欲的过量满足就是荒诞和荒淫。

     物质欲望满足了, 还在物质欲望这里不停地挖掘, 就只能是荒诞和荒淫。

     当全世界的温饱大致解决以后, 出路是靠心的发育, 要靠精神的发育, 要追求一种高级的精神生活。

      

     这个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 如何解决呢? 这可以从古人那里寻求智慧。

     古代西方和东方的贵族选择了同样的道路。

     孔子提出六艺:

     礼、 乐、 射、 御、 书、 数。

     孔子的教育最集中的体现为两个方面, 就是礼乐。

     礼乐就是提高人的修养, 提高人的精神生活。《论语》 说:如切如磋, 如琢如磨。

     就是说, 君子对待自己要像对待一块玉石那样, 不断打磨, 使之完美。西方贵族的教育内容是什么呢? 是修辞学、 体育、 剑术、 竖琴、 诗歌。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 古代贵族的教育主要都不是学习酒池肉林, 而是学习提升精神。

     贵族的这种领航是意义非凡的, 他告诉我们:

     阔了不要奢靡, 那没有意义; 阔了以后去提高精神生活, 那是其乐无穷的。

     从现实来看, 当今社会阴暗面产生的“原罪”就是温饱解决后过度的追求物欲。

     对成年人、 未成年人都是如此。

     当前,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六个方面:

      

      (一)

     社会影响。

     社会大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人们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 开始有了更多的物质欲望追求。

     高消费意识盲目...

    篇七: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1 卷第 2 期三 门 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Jour n al of Sanmenxia PolytechnicVol.1 No.2浅谈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唐喜政(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马列室, 河南 三门峡 472000)摘要:本文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导致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遇制对策。关键词: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对策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9123(2002)02- 0027- 04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遏制对策,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一)未成年人犯法犯罪发展速度快,案件数量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据统if一,从 1991 年到 1999 年,我国 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增加了0.6%o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 1987 以来,未满 18 岁的作案成员的绝对数一直持续上升,在全国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少年犯罪的人数1993年为24308人,1995 年为35832 人,比 1993 年增加了3424 人。[11有关研究表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有些地方的增幅超过 30%。在我国,未成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卷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绝对数量已相当可观。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各类案件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资料表明,我国部分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高达 50%左右;[r, 就全国来说,1997 年,未成年人犯罪所占的比例大约为49.3%,2000 年则高达 61.1%}(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数日益增多、影响日益增大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量的增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也日益增大,其集中表现在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有增无减。特别是进人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据有关部门统计,某省 1994 年上半年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特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比例分别 比 1993 年 同期增加50%,40%, 11%,9%和27%。近年来,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 ,1992 年为 21493 人 ,1993 年为22204 人,1994 年为24885 人,1995 年为23328人。R这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三)低龄化、盲目性日益突出众多事实表明,与20 世纪50 年代和60 年代相比,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年龄已平均提前了2- 3 岁,[2)其中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在逐年增加,某地区 1998 年以来 14-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 刚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 的 14 岁孩 子竟 占13.5%,并且,从当今一些地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来看,其违法犯罪的育目性增大,一些未成年人违法往往没有明确的目的,其犯罪或是因琐事斗嘴,或是因小事纠纷,或是仅单单看不惯别人就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和盲目性,一方面使更多的边际少年随时都有可能滑人犯罪行列,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2002- 10- 18唐喜政(1967- ) ,男,河南洛阳人,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马列室讲师,主要研究法学问题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隐患;另一方面犯罪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也给预防工作带来了困难。(四)集团化、暴力化趋向明显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升级,集团化、暴力化趋向愈以明显。河南省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表明,在受调查的538 人中,参与结伙作案的有 309 人,占60.5%. 141从全国各地情况看,未成年人结伙作案普遍呈增多趋势。同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手段的暴力化趋向也日益明显,如一些地方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的手段十分残忍,充满血腥暴力。[3]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凡是导致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同样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当前,导致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定原因主要有:(一)从主观上看,特定的生理、心理因素足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生理、心理在发育过程中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进人一定年龄特别是进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发育十分迅速,其各种心理活动也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面临着意识上的相对独立与经济上的对外依赖,渴望成熟而身心发育不完备,希望走向社会而自身又很难完全适应社会等一系列复杂的矛盾。一方面,他们朝气蓬勃、主动积极;另一方面,他们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遭受困难挫折时容易恢心丧气。一方面,他们对外部世界有表面的、直觉的感悟;另一方面,他们对自身缺乏深刻认识。诸如此类的特点使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出现生理和心理的失衡,从而引发种种矛盾和问题。由特定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适与化解,就容易使未成年人采取过激行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m从我们了解的大量未成年人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失衡,发生矛盾和问题后不能及时疏导而导致违法犯罪的。(二)从客观上看,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容易受到不健康思想意识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客观原因首先,从家庭 面和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由于问题家庭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其中,溺爱型家庭、冲突型家庭、疏忽型家庭和单亲家庭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约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60%-70%。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家庭往往是导致问题少年的基本要件,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温床。其次,从学校方面分析,当前,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一些学校长期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有的学校根本就不设置思想政治课和有关法律法规课程,忽视对未成年人思想素质、法纪意识的培养。一些中、小学为了追求升学率,不是通过提高课堂效率而是靠加重学习负担来完成任务,沉重的学习负担和片面追求升学率很难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过重的学习负担往往容易导致学生心理失常、人格扭曲,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各种非理性行为。未成年人由于思想素质低、法纪意识淡漠和心理失常,往往因一些小事而热衷于打架斗殴,甚至比武动粗。第三,从社会方面分析,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相当薄弱,再加上近年来不良文化在一些地方严重泛滥,一些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作品中暴力、色情充斥,这些都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由于受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影响而杀人、抢劫、强奸、偷盗的违法犯罪案件近几年一直居高不下。另外,在社会保护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而一些负有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社会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有效的配合和协调,一些地方辍学的未成年人成为社会“流浪儿”,更使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面临重重困难。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三、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规模宏大、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事关国家兴衰、民族未来的重大问题。因此,全社会都应从战略高度加以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认为,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以及其所处的复杂社会环境,以学校、家庭和社会为核心,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在家庭方面,应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氛围是未成年人健

     三 门峡职业 技术学 院学 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也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前提。首先,要转变家长的子女教育观和成才观。在当前,一些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 ,忽视品行培育; 一些家长不顾孩子的实际情况采取高压政策,导致子女心理畸形和人格缺失。因此,家长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子女成才观,要为子女的全面、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要正确对待做人与成才的关系,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既要严肃又要关爱,要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向上、和谐快乐的家庭环境,使子女健康成长。其次,要培养家庭美德和良好的家风。家庭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但是,在一些家庭中,家长语言粗野,行为野蛮,举止不文明;有些家庭矛盾重重,动辄动粗,暴力横行;有的家庭只知吃喝玩乐,整日无所事事,不思进取,这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尊老爱幼、无私奉献、勤俭持家、文明礼貌的家庭美德和良好家风,使未成年人从小接受家庭美德的熏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第三,要创建美满和谐、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围。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矛盾化解与疏导机制,要通过邻里互助、基层组织调解等形式,及时化解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要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在家庭中形成正确表达感情的良好方式。同时,要重视家庭文化建设,建立美满和谐、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同时,要用思想教育、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减少问题家庭,把问题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在学校方面,要在重视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其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首先,要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全党全社会都要重视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忽视德育和法制教育的倾向,把思想政治教育这条红线始终贯穿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要通过班会、演讲、夏令营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来武装青少年,帮助他们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他们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民族利益为重,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要通过生活小事、日常琐事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同时,要向未成年人灌输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价值观,教育他们从小树立自尊、自信、自爱、自强、自立的价值理想,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享受与奉献、消耗与创造、利益与责任、奉献与索取等关系,正确对待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自我价值与他人价值的关系,使他们长大后,能在投身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共产主义品德教育。要积极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尤其是广大青年学生树立一心为公、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要通过学校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意识,要从未成年人身边的小事作起,从一点一滴中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情操和思想品德,使他们从小就作一个合格的好公民。其次,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当前,要进一步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要用素质教育的标准衡量学校和教师的各项工作,对学校和教师工作的考核,必须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标准,不能只看升学率的高低。要改变过去的灌输式和教条式教育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动活泼的、密切联系实际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学校教育。要按照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思想、智力、心理发展特点和认识规律,循序渐进,由浅人深,从具体到抽象,从现象到本质,统筹安排好每一阶段的思想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内容,使学生不仅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三)在社会方面,应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要净化社会风气。要下大力气净化社会风气,遏制享乐奢侈之风。要加强对消费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制止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减少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要特别重视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宣传、文化、广一播、出版、工商、公安等基层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图书发行、录像放映以及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各种娱乐场所和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要依法取缔和坚决打击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精美的文化产品和精神食粮,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塑造四有新人。二要加强社会保护。加强社会保护是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要在家庭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护体系和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培养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有关解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组织和机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

    篇八: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一百多年前,百日维新的领袖之一的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一针见血的指出少年与国家的命运之间的密切联系。梁启超的这篇《少年中国说》唤起了旧中国少年的雄心与远大理想,那时的少年更为新中国的崛起努力而奋斗,最终成就了一批救国英雄和功臣。

      未成年人,寄托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这个问题。当今的生活比起旧社会好上千倍,人们过着即安逸又幸福的生活。家庭教育的失当,为未成年人犯罪推波助澜。一是家庭结构缺损,对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在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由于缺少正常的父母之爱,感情受到创伤,生活缺乏保障,再加上同龄孩子的歧视、欺负,内心极度痛苦,精神忧郁,从而形成孤僻、冷淡的性格,甚至会走向极端,变得冷酷、残忍。而这种家庭中的父母往往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放任自流,孩子像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一旦有犯罪诱因出现,就会铤而走险,实施犯罪。二是家庭成员不和睦,造成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全。未成年人生活在没有感情的家庭中,心灵封闭,感情冷漠,逆反心理强,待人接物缺乏热情,处事方式固执、偏激。一旦遭受挫折和打击,或受外界因素的刺激,就会突然爆发,不计后果,实施犯罪。三是家庭教育失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许多家长忙于工作,疏忽了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使之逐步走向犯罪;有的家长只注意孩子的智力开发,放弃了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学习成绩,其他一切都无所谓,导致孩子人格上的畸形,容易产生犯罪;有的家长对子女期望值太高,教育方式又过于简单、粗暴,孩子的一言一行处处受家长支配,稍有过错,就会被训斥或打骂,使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产生恐惧心理,常常会远离家庭,在同学、同龄人、同经历的人群中寻找同情和温暖,一旦遭到坏人的引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使之养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坏习惯。他们是非观念模糊,骄傲自大,任性自私,自我意识过于强烈,一旦遇到挫折则又变得非常脆弱,悲观失望,自暴自弃,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四是家长自身行为不当,误导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会产生极大影响,甚至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如果父母行为失当,或者品行不端,甚至劣迹斑斑,就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诱发其犯罪。五是,家长不了解孩子的生理、心理发育过程、规律和特点,缺少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并由此导致了子女养育的盲目性、非理性,从而使未成年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2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谈及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数是家中独生子女,他们被家长视为手中肉、掌中宝。未成年人坦然地享受着父辈们所给予的一切,包括经济上的、物质上的及其他。如今多数的未成年人受其家人照顾的无微不至,这些给予养成了少年们的享乐主义,凡遇事怕苦、怕累、骄纵。这些未成年人无论在家中还是在社会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喜爱和欢迎的,有着强烈的自尊心、自私自利、不顾及周边人的感受。可谓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基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在成长道路上往往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误入歧途,甚至是走向了犯罪的道路。由此这些父母由满腔希望直到心灰失望,而这些少年的未来更会因此活在人生的阴影中一直挥之不去。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错综复杂,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数居高不下,且呈低龄化发展和逐步趋于暴力犯罪的趋势。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具体条件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

     刑事法律

      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

      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各方应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这些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1 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原来的备受关注发展到高度重视的程度,而犯罪的原因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1990-1995 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 5.85%比

     1、2006 年 1 月 23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

     3 1989年以前高0.5%,1996-2000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8.64%比1996年以前高3.21% ,2001-2008 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 10.73%比 2001 年以前高 2.1%。2 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逐年递升的态势。其增长趋势不如忽视,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可能导致其产生偏激的想法,如果家长或学校没有及早的、正确的进行介入干预的话,未成年人将作出悔恨一生的行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的表现,更容易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 14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未成年犯罪的年龄已经由上世纪 80 年代 16.7 岁下降到 14.5 岁,甚至更早,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无知,做事容易冲动,无所顾忌,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往往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3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手段凶狠、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高科技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且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有的甚至涉及到金融诈骗、绑架等复杂犯罪领域,侵财特征明显,而不再以打架斗殴为主。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 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增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2、陈翠莲:《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 3、张明:《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载于《工作研究》,2005 年 3 月。

     4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并普遍认识不到自己的有些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同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其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体现在近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在其未成年时已有违法犯罪行为者较未成年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多几倍。累犯次数越多,早发犯比率越高。

     2、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一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和诱发,或出于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另一方面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多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3、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 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一个人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行为举止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初就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往往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据有关调查显示,由于家庭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高达 50%。4

     (1)“破裂型”家庭。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人们的婚姻意识。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出现上升趋势,而孩子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照顾时,便在社会上寻

     4、肖建国:《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载于《本期关注》,2005 年第 6 期。

     5 找“归宿”和“保护”。当他们寻找的“归宿”和“保护者”能够引导其朝着正确的人生道路成长时,就会有着正常的人生,但如果选择不当,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在一起鬼混,则很快便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受到坏人教唆、引诱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简单粗暴型”家庭。孩子出现了问题不是说服教育、正常引导,考虑孩子的自尊心,而是采取打骂等体罚方式,使其产生逆反心理,造成感情隔膜,而孩子与父母较劲,采取逃学或出走,从而失去必要的管理和教育。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

     (3)“溺爱型”家庭。家长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娇宠袒护,使孩子从小就处于养尊处优的地位和不良习气及品德,在其受挫折或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失控,走向邪路。

      (4)“放任型”家庭。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总认为“树大必然直,树大必然高”,对孩子管理放任自流,这些孩子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容易误入歧途。

     正如法官妈妈尚秀云曾说过:“一个纯洁无暇的婴孩,后来会成为少年犯,归根结底,问题往往出在将孩子抚养长大的父母身上。问题少年往往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2、学校教育的误区。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 学校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和考试成绩,而往往忽略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对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在这一体制下,学校把学生按成绩的高低武断地以“好坏生”加以区别。轻视、歧视“坏学生”的现象,使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打击,长期处于如此氛围,极易对学校、他人产生仇视。久而久之,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因而结识一些行为不良的社会人群,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措施

      如果一个国家、民族对未成年人的事情关心不够,使未成年人犯罪长时期地不断增加,

     6 那么,这不仅使这些犯罪人本身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情况还会对国家、民族的未来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所以,未成年人的问题不仅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同时也是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因此,要使明天的犯罪减少,就要做好今天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打击仅是低层次的方法和手段,预防才是最有效的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实,真正取得实效。

      (一)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

    篇九:浅谈新时期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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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政治教育 近 年来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比例逐 年上升 , 青少年犯罪总数 已经 占到了全 国刑事犯罪总数的半数 以上 , 分析未成 年人犯罪的成因, 及 时的提 出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的措施迫在屑睫 , 对于社会末 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 一 ) 未成年人 自身的特点 “人在少年,神情未定,所与款狎,

     熏溃陶染,言笑举对, 无心于学,浅移 暗化 ,自然似之 。

     ”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 的身心处于不稳定阶段 , 他们的思想观 念还未发展成熟。

     正是 因为他们处于生 理和 心理发育成 长阶段 ,缺乏辨别 是 非、区分 良莠和 抵御外 界影响的 能力 差 ,因而容易受到外界的影 响,其行 为 缺乏理性判断 ,更多的是主观 的冲动 ,

     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问题越来越突出。

     ( 二 ) 社会方面的不良影响 l 、社会的误思想 和不 良行 为方式 的影响 是社会上很 多大学 毕业生找不 到工作 ,严重影 响 了青少年上 学的兴 趣 ,产生厌学情绪 ,经常逃学,就业 困 难 , 使~些青少年整 日无所事事,久而 久之走上邪道 ; 二是随着信息技术 的快 速发展 ,由于管理不善,电视 、报纸 、

     杂志和因特 网上 , 网络文化也深入并广 泛的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 。

     三是社 会改革中出现 的贫富分化、一切 向钱看 等不正常观念 的影响 2、不 良家庭环境对 未成年人 的消 极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 的第一课堂, 父母足 第一任 教师 , 正确的家庭 教育对青少年 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

     不正确的家 教在 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 障碍, 形成 不正确 的人生观。一是父母不和、闹离 异,经常吵架 ,秽语连 嘴,在家 乱摔东 西, 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 经济差 ,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 青少年去偷 、 抢 ;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 单、粗暴 ,对子女的过错 、学 习成绩不 理想 ,不是打就是骂 ,不尊重孩子的人 格,形成反叛性人格,郎反社会性人 格 四是父 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 ,

     经常酗酒、赌博 ,严重影响孩子世 界观 的形成 ;五是溺爱孩子 , 视独生 子女为 掌上 明珠 , 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 了思想 品德的教养, 助长 了子女的 自私 一一回 杜朋 鸟 翱 (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3 ) 和奢侈; 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 的监 护义务,不关心子女 青少年在这种不 良的家庭环境耳濡 目睹,使他们孤独 、

     自卑 、怨恨、狂妄 ,极易被坏 人所利 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片面的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 不 良影响 是片面追 求升学率 , 忽视德育教 育;二是法制教育缺乏 , 很 少对学生上 法制课 、出法制 黑板 报等进行普 法教 育:

     三是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 能力,满 堂灌 ,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

     四是有些教师岐视后进生, 动不动就进 行所谓的 “批评” ,极大的伤害了学生 幼小的心灵 , 影 响了身心健康 。有的采 取变相体 罚,致使一 些学生弃 学、辍 学,甚至流浪社会 ;五是学校缺乏与家 长的联 系、沟通 ,无法及 时对学生的不 良 “苗头” 性 问题进行抑制 在校生在 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 极易走一 E邪路。

     三、 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思想政治 教 育的途径与方法 ( 一 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教育是 为了保护 , 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 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才能达到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的 目的:

     对 未成年人犯罪进行 潜 移默化 、循 循善诱 的引导教育,促 进未成年人犯罪思想 的 良性发展, 不仅 可以改善未成年人犯罪 的现状 , 同时可 以保护未成年人向健康 的方 向发展。

     2、 综合治理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 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 ,犯罪的原 因和危害后果 , 均具有社会性、 综合性 ,

     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 良影响、恶 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 果 。在一定意义上 ,有的是家庭方面的 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

     父母、监护人有不 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 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 如不良 书 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 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 出版物的不 良影 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 因,如政治思 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 片面追求升学 率 ,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 对 “双差生” 进行冷落或歧视等 。由此 可见, 末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多层次的,足社会问题 的综合反映。因 一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 全社会的力量, 齐抓共管 , 通过政治的、

     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的、文化的、教 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当根据未成年人 的生理、 心理特点 和犯罪的情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 育 。

     ( 二 ) 对未成年人犯 罪应加强教育 的 内容 l 、政治思想教育 我们应该以一定的思想观念 、 政治 观念、道德规范,对他们施加有 目的、

     有计划、有组织的影 响, 使他们形成适 合这个社会发展所需要 的言行 , 而未成 年人犯罪就是处于这一层 次的对立面。

     基于这些 原因, 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世 界观、人生观 、价值观、政治观、道德 观教育的时候 , 就应寻找一条适合他们 发展的道路 , 将他 们引向人生的正轨 。

     2、心理教育 设置心理咨询机构。

     应 由专家和心 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 门的 系统调研, 掌握其现状, 研究控制不良

     心理的对策 , 提供预 防犯罪和犯罪预测 的实践依据, 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 导和 帮助 。

     3、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 不懂得 如何用法律来保护 自己的同时也不清楚 法律 的清楚界限, 这就造成 了很多未成 年人在触犯 了国家法律的时候还不明白 自己的错误 。

     我们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 法制观教育 , 对他们普及法律知识 , 让 他们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不仅要依 法律 己、 还要依法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 益 4、科学文化教育 采取多种形 式比如 可利 用各种传 媒 的方式 ,使文化宣传教育不再枯燥 ,

     更符合青少年的接 受方式 , 包括使用案 例 分析 、 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 遵纪 守法 。

     让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公益 劳动。

     让未成年罪犯进行一些力所能及 的公益劳动 ,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辱感 、

     社会责任感, 改正生活中的一 一 些不良习

     气。

     0

     作者简介:

     杜鹏翱,男,西北政法大学 教师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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