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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24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9-25 12: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第1篇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24篇,供大家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24篇

    有限公司章程 第1篇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2篇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有限公司章程 第3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设立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

    第二条住所: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货币__万元;实收注册资本__万。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人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公司的出资人名称__,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__万元,出资时间__年x月x日。

    第五章出资人的权利

    第六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执行董事和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资人聘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派选连任。

    第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人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人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职权外,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出资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出资人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出资人任命。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顾问、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签字:__

    __年__月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4篇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__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__路__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__年__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__日

    股东签名盖章:

    年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5篇

    总 则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八、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xxxx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XX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和置业 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额 实缴情况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200万元 额 时间 2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壹 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有限公司章程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

    __,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

    __,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

    __,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__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__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0__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 第9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有限公司章程 第10篇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经营范围必须写明具体经营的商品名称或具体生产、经营或服务的项目内容。)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占%。

    (3)出资时间: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注册资金缴足100%。

    第六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公司的机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公司设立监事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二)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员予以纠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议事规则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章。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注销及清算解散等规定。

    第八条 财务会计

    企业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总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办理。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

    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条、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十一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11篇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二、 公司住所:________汽车配件城________号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 赵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股东姓名 王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赵宏兵,人民币,万元,占50%,_年3月26日;

    王晓哲,人民币,万元,占50%,_年3月26日。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 股东的义务: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1次)。代表四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三、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1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资表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经营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的营业期限 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3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2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有限公司章程 第12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通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现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 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股份转让办法;

    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有限公司章程 第1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1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15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等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遵守公司章程;

    ⑵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有限公司章程 第16篇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一单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

    许可经营项目:无。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1:__X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股东2:__X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100%,股东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从公司注册起五年内分次认缴全部注册资金。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在改任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愿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3)取得红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来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令,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企用予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第1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

    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有限公司章程 第18篇

    现行立法对章程自治的边界以及自治对人的效力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区别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限制性条件。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未对限制的内容、形式、范围以及该种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处理等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往往难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导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法第72条之立法意旨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特别规定的性质问题,学界观点比较统一,认为此类规范属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是公司内部的规范,只涉及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应主要定性为任意性规范,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应剥夺和过分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权利。①美国学者艾森伯格也认为,封闭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则属于公司相关决策权的规则,应当是以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规则为主,而不应是强制型规则。②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对此也给予了肯定,股东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对之进行选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非同于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条的逻辑结构

    公司法第72条4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从逻辑上来看,前三款的内容与第四款属于并列关系,对于前三款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进行特别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规定的特别规定,甚至对于前三款没有规定的内容,如股权转让的对象、时间、价格等,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根据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对股权转让事项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才默认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之间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公司自治和股权自由转让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何体现这三者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必须对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加以改良,对股权转让的行为进行限制。公司自治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所有股东都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但公司章程就难以体现小股东的意思,最终影响部分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础上,还应对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应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实现股权自由转让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的平衡,维护公司、转让股东和存续股东的利益。

    二、国外法律关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美国公司立法授权规定了可供选择的限制条款,包括:(1)使股东首先有责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获得受限制股份的机会; (2)使公司或其他人获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转让,只要此等要求非为明显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类别之人转让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为明显地不合理。③美国公司立法概括承认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的效力, 并且对限制的具体类型作了列举。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性规定只能降低立法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即降低多数标准或缩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应不高于法律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韩国《商法典》第556条规定,“转让股份,以意思表示来进行,但是转让给他人时,受须经大会的特别决议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据章程加重,而不得缓和。但是,社员之间相互转让时,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体现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可见,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则性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且将公司章程的这种限制分为对内部转让的限制和对外部转让的限制分别进行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和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

    一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即不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就应认定为无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权转让。资产受益是股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其主要是通过公司存续期间股利分配、优先认购新股、股权转让收益、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实现,⑥如不允许股权转让,资产受益权能不完整,必将影响股权的财产价值。公司章程虽不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实际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也应认定为无效。⑦三是股权转让的限制。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司法只是笼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规定没有看到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的本质区别,应区别开来, 分别加以规定。

    (二) 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约束主体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均发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过后续章程修改设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约束主体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极易导致个别股东通过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的出现,而“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的固有权利,一旦章程对股东的固有权利做出处置则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否则对该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对股东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仅对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或在修订该条规定时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⑨对在章程修改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不产生约束力。

    (三)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而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适用。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先行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主观上, 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客观上, 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还应审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进公司发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个别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章程的修改对转让股东是否产生约束力等。通过司法审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法院应排除公司章程的适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的规定作出裁判。

    有限公司章程 第19篇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20篇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2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大厦某号。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王某__万元51%

    唐某__万元26%

    吕某__万元6%

    顾某__万元15%

    崔某某__万元2%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及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及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执行董事可以随时决定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择优录取方式,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工作。技术部聘用技术人员,可由技术部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聘用。但技术人员的待遇及相关福利标准的核定,由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凡新进入公司员工,需提交个人简历、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到综合部存档。

    所有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采银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后需员工本人到财务部签字确认。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 第22篇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县__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县迎宾大街中段路西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电料、家具、针纺织品、(不含仓储)、太阳能、热水器、钢材、建材(不含木材)、服装服饰(不含仓储)初级农产品、办公用品、管材、婚庆用品、日用杂货、通信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房产咨询服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 (其中实收资本15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刘X

    住 所:__省邯郸市__县__镇雪涛北街23号

    身份证号码:6__33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 东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及比例

    刘书林 货币 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第七条 股东应在本章程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__年x月四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23篇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区__路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名自然人和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第2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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