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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11篇(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3-10-20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第1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11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2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职工组织起来紧紧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也通过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本制度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检查,目的在于在施工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一、检查内容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建筑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包括根据设备和季节特点进行的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归纳起来主要为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检查一定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的重点,而不同的安全检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导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由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对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

    二、检查方式

    公司联合检查:每月月中与月底由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及项目负责人对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在施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等及时处理。

    公司施工部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施工部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对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制定针对季节特点的施工方案,结合公司联合检查、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施工部日常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方式,对在施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三、检查项目

    施工部是公司安全检查机构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所有在施工程项目的安全指导工作,公司各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是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施工部检查项目

    对于工程建设初始阶段就应开始安全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手续、安全协议,施工现场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都要有系统的检查和整改。

    施工部每月对安全资料检查按照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内页来进行,但是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人员多变、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因素,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内页中相关项目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施工部在日常的检查活动当中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场容卫生、机械设备、具有实效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口头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处罚款通知,并会在日后的日常检查中进行复查。

    季节性和专项工程等特殊情况的检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对应内容进行,突发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产事故等按照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以上项目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项目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以及发现和处理现场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资料如实反映到安全内页中。

    专职安全员不仅是现场安全的监督者,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错误思想进行纠正,让他们有意识、自觉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单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进行纠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种方式,这样即能保证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台时及时进行更新。

    四、检查整改

    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施工部对其所在项目工程开具整改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施工部在日后的检查中配合其落实。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公司施工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或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配合该项目部落实。

    对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专业性很强,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五、整改分类

    需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施工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与项目工程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危险隐患整改。整改完毕之后立即通知施工部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限期整改的问题。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解决,应限期整改。整改及复工要求同上。

    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施工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汇报检查问题时逐项落实给责任人,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3篇

    第1条作业人员现场文明行为规范

    1、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尊敬业主及所有到访人员,文明礼貌。对业主、到访人员均需使用敬语。

    2、当业主来工地参观的到访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等在工地现场考察或讨论时,大噪音的施工用具(如电锯、电钻等)应暂停使用。

    3、现场施工人员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不遵守时间,不兑现口头或书面承诺的现象。

    4、现场施工人员应着公司统一工作服上岗。

    5、施工人员不得向顾客索要、收受实物和现金以及提出和施工以外的其它无理要求。工作中不得同顾客或公司管理人员争吵或无理拒绝顾客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

    6、作业时间内不得有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7、作业人员应和谐处理人际关系,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骂。

    8、在材料卸货时应确保室外场地无遗漏物品,搬运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洒落遗留包装物等物品。

    9、施工现场食宿必须注意清洁,严禁有剩饭剩菜及其它垃圾杂物,不准使用电炉、明火,临时食宿严禁有积水、生活垃圾堆积。

    10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巡检人员,设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令,有不同意见也不得当面驳斥或出言不逊。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与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2条工地卫生形象

    1、工地施工玑场应随时保持卫生整洁,保证每天晚上下班清理一次,所有建筑垃圾应当天装袋后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处。严禁出现建筑垃圾不及时送离施工现场的情况。

    2、工地卫生间使用时应及时冲洗,严禁出现异味或积水现象。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公司工作服,不得不穿或穿其他公司工作服。

    4、工地内不得吸烟,如果业主有意向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到指定区域。

    5、水电工程中未做防水的房间不得有积水。

    6、泥工施工时不得在地面直接进行水泥沙浆的拌合,必须在地面铺设保护装置。

    7、地漏等下水管在施工期间须用硬物遮盖。垃圾,油漆等涂料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卫生间无脏物及异味。

    8、木工油漆工施工时应注意不得污染到其他成品和设施。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做好基础工作 夯实管理基础

    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对所有职工进行了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所有新分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知识、危险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安全知识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

    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项目部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 行严格处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督促各级管理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①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

    ②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

    ③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

    ④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⑤检查施工用电: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b、工作接地与接地保护系统;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保护;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

    ⑥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

    ⑦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

    ⑧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

    ⑨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

    首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公司和项目、班组、职工逐级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建立了检查考核制度。

    2、完成职工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安全事故演练,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职工资格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3、坚持隐患查改和治理活动,组织两轮低老坏问题查改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入考核,并进行安全大检查。

    4、积极配合各种施工动火动火等危险项目的条件和安全措施确认工作,保证了现场安全管理秩序,完成项目施工;完成的技措改造

    5、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已查明的隐患分类整改,并建立好《隐患治理台帐》。

    6、针对不同季节的安全生产特点搞好针对性安全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员参与,人人负责,企业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组织和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个过硬的管理队伍,首先从制度上批准通过了《岗位安全环境职责》,工种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环境管理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在组织上成立了以公司领导挂帅,各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各科室长组成的安委会,下设以安环科为主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单位领导主管安全,各单位安全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

    (五)、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强化的几项工作

    在思想观念上强调认真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当效益、进度、施工成本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给安全让路。

    以人为本抓安全,强调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人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时通过强化人的管理职能,使物的不安全因素降为零,最终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在这方面需要强化的工作是: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监员素质,配备资源,投入资金,逐步完善和优化安全环保设施,改善生产一线的作业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5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八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第十章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交**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四条 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六条 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条 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三条 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施工整顿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

    (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四)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和其他安全检查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确保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条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培训、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三条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

    处理。

    第四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条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安全部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抢险应急措施;

    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第七条 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

    查,此项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公司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司索人员、场内司机、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公司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学时;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施工班组实行班前教育,即由班组长在班前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留有书面记录。

    (五)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1、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由公司劳资部门负责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2、每年年初由公司劳资部门制定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草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4、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利用电视、广播、画展、标语、挂图、黑板报和壁报等多种形式,经常进行广泛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

    (一)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再由项目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二)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发生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公司在建项目应按规定在每月终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及时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清理事故现场应经调查组同意,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

    第四条

    (二)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对象,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

    (3)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4)其它与事故有关的情况。2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者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

    (6)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资料。3事故责任分析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凡属责任事故应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其它应负的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在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 补报外,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要求:

    (一)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为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二)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一)项目经理部机管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设备的购买日期。

    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赁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第三条 机械设备标识

    (一)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二)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三)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第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

    (一)项目经理部租赁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赁合同》;
    并将《租赁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租赁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三)租赁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第五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

    (二)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机管员,该机管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三)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
    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

    (五)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荷运转。

    (六)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七)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各项目经理部的机管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

    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

    (一)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机管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机管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二)《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机管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

    (三)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机管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机管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第七条 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

    (一)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
    项目经理部机管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二)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三)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科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

    (四)施工设备的运输,按《物资搬运操作规程》执行。

    (五)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机械设备的停用管理

    (一)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进仓;
    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

    (二)工程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进仓,进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三)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第九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的一切活动都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执行,企业总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必须重新报审。

    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经理、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科、质检科、安全科审核签字,最后报企业技术总工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对于模板、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塔吊、施工电梯、起重吊装、临时施工用电、爆破拆除等专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科、企业技术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指导施工。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条 严禁施工组织设计滞后与施工,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应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成稿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定稿后按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总工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
    严禁擅自变更组织设计,野蛮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在施工现场把关,按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第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总工要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司生产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质检科及安全科应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包括责任制、目标考核、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如何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还应包括进度、劳力、机械设备进场、材料物质进场等计划,同时还必须绘制现场平面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专项方案要有严谨的理论计算过程和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三)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

    (四)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 安全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二)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四)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
    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
    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
    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罚款300元。

    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罚款300—1000元。

    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还存有隐患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报告》逾期不反馈的,对项目经理罚款100—200元。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项目经理处以200—1000元罚款。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者,每人罚款50元;
    对项目经理处罚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项目部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400元罚款。

    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管生产的及经目经理100—500元罚款。

    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并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经理200—500元罚款。

    区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检查要求的项目并令公司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500—20xx元罚款。受到通报表扬项目予以500—20xx元奖励。

    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400元。

    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工伤事故

    项目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1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200—500元。

    项目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1000—5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罚款500—20xx元。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经理处以300—600元罚款。

    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30%罚款(不少于2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本公司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七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当为从业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者获得职业病防治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无治理措施,无劳动保护,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集团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成 员:,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督促各单位搞好职业病的防治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依照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如实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病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九条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有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事故发生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二条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
    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第四条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二)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三)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分包单位的施工员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分包单位工人入场前一律缴纳工伤保险;
    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四)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

    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五)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

    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
    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有关规定。

    (六)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七)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八)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九)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十一)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

    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第五条 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一)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二)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第六条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一)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二)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三)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四)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五)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六)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七条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交**度

    第一条 要体现各级交底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各项目部及时办理开工申请。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第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和班组分别应随施工组织设计,向参加施工的职工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使广大职工都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采用哪些措施,并说明其重。

    第三条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开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向全体职工进行书面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要按工程进度交叉作业的交底,(填写班组活动记录),在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卡。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6篇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二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处),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四条、安全队伍建设

    每个工地最少必须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10000m以上的工地应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
    工程规模在20xx0m以上的工地,要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现场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

    2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内部应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基层安全员的调动要得到上一级安全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支持、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经常对各级领导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九条、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

    (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

    验交流会、现场会;

    (四)领导组织进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操作方法或规程;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督促基层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基层单位和个人进

    行安全奖励和处罚;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七)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工程部、技术部、科教室、物资供销部、设备动力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班组安全保证体系;

    (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现场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第十五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交工段长和安全员,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现

    场指导和监督;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对本工段、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一)认真执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
    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要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综合安全管理

    (一)确定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现场环境,首先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合理布局;

    (二)施工现场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消防保卫牌;
    安全生产牌;
    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图;

    (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庄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

    (五)现场物料要按规定码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严禁靠近围护墙及建筑墙壁堆放。大型模板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存放;

    (六)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卸料平台架等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进行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安全。并必须

    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搭设;

    (七)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和防护设施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八)做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一)开挖土方前,必须掌握地质和地下设施等情况,并由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员监督下方可开挖施工,地下各种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挖坏;

    (二)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三)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围大、危险程度高的要指派专人指挥和安全监护,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四)深槽和较深沟坑施工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机械,如施工机械确须在坑槽边作业时,应对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现场运输道路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二)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

    (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向、制

    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

    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

    (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

    (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

    (五)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

    (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3份,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和班组各执1份。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配电箱要按集团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

    (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

    (六)移动式电动机具,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配置防漏电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漏电保护器,初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在有经验人员监督下操作。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组织2次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公司在建项目部。

    第三十条、公司应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安全科人员对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
    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等。

    第三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七章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项目部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改善施工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施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 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墙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砌块浆砌,所用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5,内外应用白灰进行粉刷,设置高度为米,厚度不小于190mm,并每3米砌筑墙垛,墙垛凸向工地内;
    围墙须有压顶,并应砌筑基座,基座应高出地面米,宽度不小于米,墙体设置应牢固稳定。

    第五条 非临街建筑可使用砖砌围挡墙。砖砌围挡墙体高度为米,厚度不小于190mm,每3米砌筑墙垛;
    围挡墙须压顶,内外须用混合砂浆打底粉刷,砌筑砂浆不低于M5;
    严禁砌筑空斗墙和使用纯粘土砂浆砌筑、抹面。

    第六条 围挡墙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墙外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

    严禁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第七条 临街围挡墙须采用彩绘、灯箱等形式进行美化,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亮化。美化、亮化应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第八条 施工现场须设置金属大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须使用电动门,门头处应设置企业标志。

    第九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施工标志牌、十项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标志牌、警示牌、操作规程牌等各种标识牌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大门口处应设门卫室,并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章 建筑物围网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安全立网进行封闭围挡,16层(含16层)以下的,必须全封闭围挡,16层以上的,应自最高作业层至下封闭不少于10层。

    第十三条 密目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米;
    密目安全立网使用不得超出其合理使用期限,重复使用的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密目安全立网应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合格材料绑扎。

    第十五条 脚手架杆件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须涂红、白相间警戒色。

    第四章 现场临时设施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推广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彩钢活动房,评选省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的必须使用钢结构、彩钢活动房;
    临建设施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单层临建设施檐口高度不低于米。

    第十七条 临建设施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墙体内外应抹灰、粉刷,室内地面应硬化,天棚吊顶,温暖季节安装纱门、纱窗;
    不得使用石棉瓦盖顶,严禁使用“菱苦土”活动板房。

    第十八条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米。

    第十九条 宿舍窗口应设置合理,宽度不小于米、高度不小于米,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单人单床,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严禁睡通铺。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第二十条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须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第二十一条 食堂应距离厕所、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小于30米。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

    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工作时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帽外不露长发,不得穿拖鞋。

    第二十二条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放置高度应距地面不小于米。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出售食品须用食品夹,售出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口与排气洞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
    砌筑式灶台应使用面砖材料饰面。

    第二十四条 食堂内禁止安排人员住宿、洗澡、洗衣物及放置施工料具等;
    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等污染性燃料。

    第二十五条 食堂与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挡鼠板”高度不小于米。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人与蹲位比例不少于1:25,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米;
    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米。

    第二十七条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便桶。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须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
    淋浴喷头与人员比例不低于1:15,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
    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活动室,配备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活动用品。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配备经考核合格急救人员,设置卫生室。卫生室须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常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须设置宣传拦、读报栏、黑板报,及时更换宣传内容;
    设置应牢固、美观,防水防雨,并进行亮化。

    第五章 场容场貌

    第三十三条 现场施工人员应佩戴带证明身份的胸卡,提倡统一着装。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划分生活区、作业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硬化方式。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因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

    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无积水;
    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

    第四十条 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第四十一条 温暖季节,现场须种植花草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应不小于

    生活区面积的5%。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在边角等处每隔15米设“灭鼠屋”,温暖季节设置“捕蝇笼”,并设专人负责投放药品。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配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然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对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五条 高层建筑(30米以上)应每层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用2寸管),并留有消防水源接口,设加压泵,配足消防水管具。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企业定期通报全司文明施工达标情况,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资质年检、晋级、参与投标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工程达到优良等级的,优先评定县级、市级文明工地。评定为文明工地项目经理在投标时给予优先;
    工程达不合格等级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直接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 施工管理人员和员工违反本标准,对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未履行,以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由公司或安全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附 则

    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

    各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xx年7月6日起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7篇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维护施工秩序,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施工现场规章制度,所有施工人员务必遵守,否则将按本制度予以处罚:

    一、进入工地必须带好安全帽,配好识别卡,不得穿“三鞋”,不得赤脚或赤膊,不得带无光人员进入工地。

    二、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严禁往下或往上扔杂物。

    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非电气、机械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或接触机械设备。

    四、临时电源必须架空牢固,不准绑在管道及金属结构物上,临时用电电源必须采用三芯电缆线,严禁使用软线、护套线等作为电源线,且必须使用插头,具体安全标准以现场为准。

    五、“工地防火人人有责”,凡工地人员不准在仓库材料堆放区,木工棚等一起易燃、易爆区动火、吸烟,工地禁止使用电炉,违者电炉没收,并处以罚金。

    六、施工焊接周围5M内不得有易燃物品,高空焊接必须清理下面的易燃品。

    七、工地材料必须按指定位置堆放,且应堆放整齐、合理。

    八、宿舍区不得乱扔、乱倒垃圾,必须做好环境卫生。

    九、工地土头垃圾必须集中到统一地点堆放,卫生工作做到“自产自清,日产日清,工完场清”。

    十、不准偷窃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违者照价赔偿,偷窃者立即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准在工地上酗酒、赌博、聚众斗殴,禁止随地大小便。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8篇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专业知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建宁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安排实施。

    第六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人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遵守规定。

    第二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

    2、公司业务;

    3、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 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三至五天培训,每隔一月举行一次。

    第五条 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二章 培训阶段

    第六条 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总部的培训;

    2、主管部门的培训;

    3、实地训练。

    第七条 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状况;

    2、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熟悉公司性质及主要从事的建设项目;

    5、公司近年来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施工工作;

    2、从事款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工作任务达成率;

    5、综合评估。

    第十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 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 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 完成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
    工地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要提前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严禁打架斗殴、赌、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200元罚款次,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严禁抽烟、喝酒,抽烟一次罚款普通工友50元次,管理人员200元次,对喝酒后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处以200元罚款次,其医药费自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对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倍。

    第七条;
    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
    他人不得私自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机械损坏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及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证(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随意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八条;
    工地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
    严禁从高空抛扔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工地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物品。严禁在本工地、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2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工地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面貌及个人面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标准。

    第十二条;
    各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用具、设备、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为了公司荣誉和工友的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工友切实执行、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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